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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主观与客观(犯罪构成)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现在开始今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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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作者,为啥今天不皮了?)

    (作者:你等会就知道我为什么不想皮了!)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这个术语,其实在中国刑事法律中根本不存在。

    这么说,只是为了好理解。(哈哈)

    其实就是,具备了哪些,就能够犯罪就构成了?

    (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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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概述】

    要件呢,暂时不讲,先讲一个内容,一段话概括这四页内容。

    犯罪构成,存在法定性,有主观与客观的存在,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从不同角度分类,又能分为多种。

    基本与修正;(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未遂)

    完结与待补充;(完整规定与需要司法机关补充)

    单一与复杂。(单一客体、行为等与多个)

    最后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一个,客观与主观;

    (外面因素与内心因素)

    第二个,记述与规范;

    (只需要法官认识活动与法官规范、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

    第三个,积极与消极;

    第四个,共同与非共同;

    第五个,成文与不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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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犯罪客体】

    法律上: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简单的说,就是侵犯的对象。(你要对谁干什么?)

    所以,分为三个。

    一般客体:最大范围(比如: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

    同类客体:中等范围(比如:民主权利罪)

    直接客体:最小范围(比如:故意伤害罪)

    打个比方:理科——化学——化学方程式。(包含包含再包含)

    因为一般的都是,按直接客体,很小的范围,具体到什么什么罪。你不可能说,我侵害整个社会,那怎么判啊?

    所以,才对于直接客体进行确定具体的犯罪。

    都是通过刑法条文,对直接客体进行确定。

    要么是有明确的规定;要么是有行为特征;要么是有结果特征;要么是有行为对象;要么是犯罪所违反的法律规定;要么是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最后一个,请联系书本或搜索百度)

    最后,简单解释一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打个比方:张三用刀故意砍伤了李四。

    犯罪对象是李四;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应该看得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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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犯罪客观要件】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

    要件呢,有四个点。

    第一个,危害行为。

    有两种。

    一种是作为;(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故意杀人罪)

    一种是不作为。(能够帮,却不帮)

    之前就举例了一个: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掉水里,丈夫以为无关,错误认识,不救最后致使妻子死亡,被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危害结果。

    如何理解呢?

    其实就是这个行为,造成了最后的结果,应该换个词,用影响来说明。(蝴蝶效应)

    (因果、侵害、现实、多样性)

    危害结果,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第三个,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就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这里,公共场所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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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刑法的因果关系。(重点)

    重点讲一下因果认定,与前面的危害结果有关。

    可是,这个因果的关系的认定,一直都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

    所以,简单概括几个特点。

    第一个,原因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发生的实在性可能存在;

    (就是行为有达到最后的那个力度,比如:我摸了一下你,你不可能就死了吧?)

    第二个,有结果,已经合乎规律地引发了某一结果的发生;

    (就是你倒下了,是因为我拿了板砖拍了你的头,你开始失去意识了)

    第三个,因果关系,只能是一定情况下的因果关系。

    (就是我打了你,你当时候没事,半个月后,你出现了状况,这就不存在了)

    然后是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上面有一个离婚的例子。

    最后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肯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行为人有罪。

    (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了罪的出现。有因必然有果,但是这个果,是不是你这颗树上结的,就需要认定。不可能梨树之上,结了苹果吧!不是我干的,为什么要我承担刑事责任?还是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因到底是归谁?对于这个认定的话,需要多参考资料,我这里还讲得过于简单了,反正今天头疼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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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犯罪主体】

    其实,就是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这里只讲了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一个,就是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主观意识等故意杀人,放火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不禁想到了我们湖南那个吓人的40天三起未成年,当时候我正在学习民法,我就想,这未成年!!!我在干啥?14周岁,刑事责任临界点。)

    可是,他杀了人,他这一生还能怎么样?

    对于刑事辩护,我爸也辩护过几起,行政也是,大多都是与民法或者商法相关,而我看刑法的时候,感觉整个人都有些怪怪的。

    第二个,就是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能够有辨认的能力与控制的能力。

    之前讲的责任年龄就与这里相关。

    而对于认定:一般采用医学和心理学,精神是否正常。但是,只要是没有丧失辨认能力,什么喝酒误事,都会负刑事责任。

    最后,存在一个特殊身份人。

    (你可以理解为,他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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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犯罪主观要件】

    这就涉及到一个内心问题和心理态度的范畴了。

    人的主观意识,才是影响行为产生,最后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

    你没那个想法,也就不会有行动产生。

    可是行为产生后,也会存在一个认识错误。

    所以这里,分为了故意和过失。

    如何理解?

    第一个,故意。

    就是明知故犯。

    它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表里如一了。

    (所以,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而对于故意的认定?

    要与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分。(正当防卫,就是生活上的故意。别人都要砍我了,我还等死啊!这不是故意!)

    “故意”绝对不是单纯的,有意而为之,明知不可为,还去做了,是绝对主观的意识影响。

    可是,行为产生后,事实的认识也会存在错误啊。

    比如:打击错误。

    (甲本欲枪杀乙,但是没想到射偏了,把旁边的丙打是了。)

    还有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都是搞错了情况。

    这是具体的,还有一种就是抽象的。

    你想啊,都是抽象了,会出现什么情况?

    (打个比方:补兵,把敌方英雄当炮车补了,一看,一个炮车怎么值300?)

    其实就是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搞错了人。

    第二个,过失。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该不难理解。

    对于过失的认定,就是看情况而言了。

    (应该分得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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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是其他问题。

    第一个,无过失事件。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二个,犯罪的动机、目的。

    电视剧里都会提到一个犯罪的动机是什么?

    其实就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比如:被人骂了,被人打了,内心产生了想法。)

    而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他被人打了,他产生了报复,他要十倍偿还于他,目的就是十倍的伤害。)

    犯罪目的既可以影响量刑,还可以影响定罪;

    而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影响量刑。

    虽然都是通过行为人危害行为表现出现的心理活动,但是,犯罪目的是绝对产生在犯罪动机之后的。

    同一性质,犯罪目的可以能一样,但是犯罪动机不一样;

    不同性质,犯罪目的不一样,但犯罪动机可能相同。

    (现在晓得我为啥不想皮了吧?)

    “我哪里还有力气皮!”

    “今天看完这个,简单总结分析出来,脑袋都要炸了。”

    ——晕——

    (十二张,24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