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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两人三腿的游戏(共同犯罪)

    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又是新的一天,我还要补更。

    昨天!应该是我有史以来,最黑的一次。

    晚上吃晚饭的时候,就发现了不对劲,洗漱了一番就睡了觉,从6点多睡到晚上11点半,醒了!

    这很坑!我感觉自己在这五个小时内做了好几个梦,被什么压着,身体完全动不了。而且浑身无力,不受思维控制,头也越来越疼,感觉很不舒服,真的是坑哭了我。

    最后,勉强支撑跑厕所,上吐下泻,吐得我胃都抽抽了,我体会了那种“羽化登仙”的感觉,飘飘然。(我是扶着墙回到卧室的......)

    这时候,脑子虽然疼,但是,却知道得很清楚。我晓得了,造成我现在这种局面的,就是我吃错了东西中毒了,除了那个无良的商家,用了过期的东西,我吃了,我想到不任何了。

    (各位胃不强大的,请一定注意了,我是晕到凌晨三点,才睡着)

    同时,感谢河蟹大河(读者)的评论关心,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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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六章:共同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内容。(不对,补更昨天的内容)

    看到这个标题,想到了什么?

    应该只有一个,那就合伙作案。(你不是一个人在犯罪!)

    所以,共同犯罪的基本,其实就是,二人以上、共同行为、共同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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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成立条件】

    其实呢,就是对上面概念的新一轮详细解释,也不是很难。

    第一,必须二人以上。(需要注意)

    一.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没有达到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

    二.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不是自然人,没有意识存在)

    第二个,必须有共同故意。

    首先,都有犯罪故意;

    其次,都有相互协作达到共同目的的意思;

    最后,存在一个片面共犯。

    (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

    然后就是没有故意的情形,简单概述。

    (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不谋而合、先后实施、超出共同故意、前无通谋)

    第三个,必须有共同行为。

    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所以,成立的条件,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两个人(以上),有共同的想法故意而为之,为此付出行为,不多也不少,商量好的。(是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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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共同犯罪的形式】

    形式有很多种,一一打比方解释。

    第一个,任意与必要。

    如何理解和如何区别?

    任意共同犯罪: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罪)

    必要: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聚众型的犯罪)

    其实区别就是,一个人。

    我在想,任意是不是他一个人不敢啊?明明一个人能做的,非要带上一个?而必要,那就是一个人绝对不行了。

    第二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

    其实,这里只要理解一个,通谋。

    什么是通谋?

    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的谋议。

    (其实就是,搞事情前,先讨论一番,区别就是有无谋议)

    第三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

    好吧,我看完内容后发现,还真的就是简单与复杂的区别,我还以为会什么深入的理解,并不是。

    二个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就是相对复杂,有组织、有预谋、有实行等分工明确时,就是复杂犯罪。

    (......)

    第四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

    其实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区别。

    一般。

    一个是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

    另一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等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

    那不就是一般的犯罪吗?

    而特殊共同犯罪,就是指集团犯罪了。

    (人数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你想,都是集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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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想到了什么?

    其实,就是犯罪行为人组成。

    主犯与首要分子,是要理解的。

    打个比方:厨房里有那么一个体系,厨师与行政主厨。

    而主犯与首要分子,就是这样区别的。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是他肯定是核心人物。

    (掌勺做出美味的)

    可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

    (行政主厨虽然不一定做菜,但是他肯定会啊,他是负责整个厨房的,出了事情,他能脱得了关系吗?)

    其实这个比喻还是有些不恰当的,只是为了方便熟悉理解。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现在,看得懂了吗?)

    至于最后的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全部罪行处罚;

    以外的主犯:从事了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没有从事组织、指挥,但是有主要作用的,承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所以,还是一个组织与指挥的重要性)

    至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从犯也应该承担自己参与犯罪的全部刑事责任。(是指,只做了什么的全部)

    而胁从犯,是被胁迫的,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后来顺从了,改变了意图变成了积极犯罪,那你也是厉害了!)

    最后的教唆犯,应该都知道,之前也讲解过这个东西,唯一值得一提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其实是成人教唆小学生偷东西,利用别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

    (我觉得,能够教唆别人犯罪,这人肯定很牛逼!!无法理解......)

    而教唆,肯定需要有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拥有刑事责任能力)

    必须有教唆行为;

    必须有教唆故意。

    对于这一类牛逼的人,如果是教唆布满18周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只要被教唆的人犯罪了,这个人都要倒霉。

    (天啊!又到了2000字!为什么刑法的内容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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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简单概述一下吧。

    第一个,共同犯罪与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包庇、协助犯罪人逃跑你成了共犯。

    第二个,认识错误。

    又是一个有了共同想法,共同犯罪的二人,发生了错误事件,打错了人或者行错了事。但是本质上,还是犯罪啊。

    第三个,犯罪形态。

    还是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形态的特征予以认定,不得另立认定标准。

    ——晕——

    其实,这一章,就讲了一个同生共死,齐头并进的犯罪理念。

    多一点都不是,少点也不是。

    就好像两人三腿的游戏,你们的利益是相互捆绑的。

    一旦产生了个人思想,那不是共同,你要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了。

    (说得好像很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