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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纠错(审判监督程序)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这个内容,我真的是有点服了!看了半天,我想说,这种情况,真的是想得好啊,佩服。

    【审判监督程序】

    为什么是这个名字?它是有道理的!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说实话,你们是不是看到这个名字的时候,也不知道到底是干嘛的!说来,我也看得有些懵逼。好,我们来司法解释一下,它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是不是很无语!别说,还真的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当然不希望出现冤假错案,不过,我们也听说过,有人无罪被关了十多年。我想,人这一辈子,能有几个十年?十年长大,十年成人,十年成家,十年育儿,十年老去,人生已过半百,这被关错了的人,想必也在少数,这也是人世百态,而法也有例外。)

    它不是属于一审二审的任何一个程序,它只是纠错,纠正可能犯下的错误。就像电视剧里演的,被人冤枉,进京告御状,洗清冤屈,所以,知道这个是怎么回事了吧?这一章,就是讲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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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因为,发现已经生效,却存在错误,就不能容许错误再继续下去,就会再审。(提起再审)

    它,须是原审判决确实有错误;

    它,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这里,会涉及将到检察院!)

    它,提起再审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它,只能够提起再审一次。

    在这里,人民法院的提起再审,一般是由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对本院裁判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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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这个又是什么?

    这里,将涉及到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就是监督,看是否存在错误,并提出建议。

    基于检察院,如何启动再审?

    因为,是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却有错误,所以,它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启动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行发现错误裁判,从而启动检察监督。(但当事人的申请是主要渠道,想想也是)

    抗诉,是接受抗诉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作出再审裁定;检察建议,是受理法院要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并且将决定书面回复检察院。

    上面两种情况,出现的法定情形,一般是裁定存在明显错误的,这也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范,所以才会说,当事人的申请,才是主要渠道。

    而抗诉,就必须存在法定事由,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的条件。

    至于,抗诉会有哪些,想想我们学了那么多,可是有点多啊,我想哭了。

    第一个,足以推翻原案的新证据;

    第二个,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第三个,伪造主要证据;

    第四个,未经质证;

    ......

    (其实,就是前面几章写的那些法律程序必须存在的,都是可以成为抗诉的理由。比如,什么未传票,缺席判决的;再审人员在审理案件徇私舞弊的;审判人员不合法却没有回避制度的,都是!)

    抗诉的程序,是哪一级别,就对应哪一检察院;至于方式,那就是抗诉书;而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效某某书;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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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

    前面是提起,现在是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吗?其实有的,上面很明显,只是启动了,现在正在开始申请。

    主体合法(主体)、已经发现法律效力的书(对象)、有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13个事由)、法定期间内提出(6个月内)、必须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有权利)、提交必要材料(你懂的!)。

    现在,是再审的过程中了!!

    所以,审查的主体是什么?还是人民法院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但是却是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般会有三种审查的方式:

    行径裁定;(直接通过提交的材料,看是否成立,你想想,都要翻案了,那不得无敌了的证据?)

    调卷审查;(就是再次审理卷宗)

    询问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案,必须询问当事人)

    至于最后的结果,就看成不成立了。

    这里,会存在多种方案并行的情况。比如,与检察院,肯定是只能一方啊!与诉权,就是其他当事人也再审,那么就会一并审理。(3个月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须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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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这里,也就要告一段落,最后一步了。

    之前发生的,因为存在错误,而导致再审,当事人也提出了抗诉,也同意审理,那么最后的结果,是如何处理?这审判程序是否不同?

    书上说,无论哪种方式启动,一旦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都意味着提起阶段结束,直接进入再审审理阶段。

    再审的管辖权,在有资格的作出了再审裁定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

    再审的审判程序,没有独立程序,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二审就二审,最高或上级一律二审程序。(所以,是不是看到这里,也就明白了,其实,它也就是这样,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和不同的地方)

    不过,它也特殊性。毕竟,它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只能够借助一审或二审。

    它,可以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它,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

    它,也有范围;(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不行)

    它,需要重新再次确认当事人;(看少了没)

    它,如果出现撤诉,就宣告终结。

    最终的目的,还是还事实真相一个清白,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不会多,但属于自己的权利却一分不能少!

    (作者:看完到这里,我突然觉得,这不就是和古时候的喊冤有点雷同吗?把旧案重审,还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