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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信息公开(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各位阅读此书的小伙伴们,你们好!

    今天的这个章节,看起来有些怪怪的,提到了一个相对重要的东西,是什么呢?

    【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大家觉得哪个是重点?

    是不是一看就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是重点,而行政程序,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没有特殊的地方,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却不一样,有很多。

    不过,还是按照书本上编写的来,保证系统化的学习,至少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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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概述】

    事实上,这两个东西连一起不是没有道理的,否则,编书的人怎么会编一起?是什么目的呢?

    司法上对于行政程序的解释:

    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程序,可是这个程序到底是有什么用,能干嘛?这个,还得看我们的标题:政府信息公开。而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什么呢?普遍都知道,是倡导反腐倡廉;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有效执法;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所以,行政程序,是不是也就明白了到底是干嘛的了!?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与政府信息公开是相互联系的!)

    ——基本原则——

    一般是: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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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有三个制度:

    ——听证制度——

    也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听证会。

    听证,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是那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数额较大的罚款。

    (行政处罚与听证会相关联,所以,行政程序还是与行政有关,与一方当事人也有关,而这个又要扯到最开始的内容,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谁?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既然是调整,那么就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行政程序若做不到公平、公正、公开,会怎样?)

    ——说明理由制度——

    也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和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不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案件制度——

    决定,只能是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

    (案件制度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我们都知道,而我一开始也讲了,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因为行政决定不合理,一方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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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上的解释:

    是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目的是什么,不难理解吧?核心内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主要内容』——

    ——适用的范围——

    第一是对“政府信息“的理解;

    (不能把信息等同于文件,公开的是信息,而非文件)

    第二是适用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开的基本要求——

    公正、公平、便民;

    及时、准确;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公开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主动公开的信息;(与民有关、公众须知晓、反映机关设置和办事程序、其他)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方式:有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府公开网站。

    程序:(依次顺序)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当事人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

    征求第三人的意见;

    期限。(当场答复或者等候答复!)

    ——费用——

    不收钱。

    ——监督与救济——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

    年度报告;

    公民、组织的申诉、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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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虽然也属于行政诉讼,不过由于这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受案范围、被告、审理方式、举证责任等方面展现出于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之处,到底有哪里不同呢?

    (难道真的有这种诉讼案件?)

    ——受案范围——

    可以受理的:(一共是五个)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典型)

    认为政府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

    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公开的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认为提供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

    政府的公开工作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

    不予受理的:(一共是四个)

    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拒绝的;

    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被告——

    (你们觉得,被告会是谁?)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

    主动公开的;

    授权组织;

    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审理——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事实上,行政诉讼案件是不多的!多还得了......)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裁判——

    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第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请求:

    依法属于不公开的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

    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以其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理由不成立的;

    要求更正,理由不成立的;

    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的信息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

    已经安排申请人查阅或提供了其他复印件的;

    其他。

    ——完——

    (作者:看行政法有时候真的很要命,我怎么感觉,行政比民、刑还要难啊?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