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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发起人与多层股权结构(六)

    在考试路上的你,你好!

    今天继续昨天的内容,因为昨天已经把基本的概述部门都讲完了,那么,是不是就该开始全新的地图了?

    NO!

    咱们回到公司生命环节第一个,第一个是什么?

    ——分割线——

    【公司法:公司的产生】

    【公司需要什么?】

    ——两个核心——

    看到题目,我会如何深入想象这个标题呢?

    公司的产生?那不就是开公司嘛,那开公司具体需要什么呢?

    首当其冲的第一个是什么?

    答案:钱!(如果没有,就不要想开公司了,因为基本没戏)

    而第二个是什么?

    答案:是人。(光有钱没有人,那不还是死的?)

    ——文件与行为——

    这个文件是什么呢?

    其实,它就是之前所提到的章程。(它是静态的)

    而行为又是什么?

    就是设立行为啊,你看有人有钱又有了文件,那么这中间存在的这个过程,它是不是就是设立行为?

    (所以,可以这样说:有人有钱有文件,最后结合在一起就有了设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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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为什么会先说人?你觉得会是什么?(没有人,哪里来钱啊?)

    而这个人,有哪些呢?

    第一个,是股东。

    股东我们已经学过,他就是出资人嘛,对公司承诺出资,买卖股权。但是,在股东的基础上,却有着一个名词,叫控股股东。那什么是控股股东呢?其实就出钱多的股东,就是控股股东。

    可这个股东却又分为了两类,一类是绝对控股(超过50%);还有一类是相对控股(所有股东中,最大的那个)。

    ——实际控制人——

    这个,是由上面的内容延伸出来的东西,你们有听过这个词吗?虽然有时候经常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力放在一起,但是这两个是有很大区别的。区别在哪?

    控股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大傻子,实际控制力却是一个很精明的生意人,为什么这么说?下面举个例子,也许你们就明白了。

    有这么一家公司,叫顺丰快递。(没错,那就是个顺丰,不是别的)

    大家都知道,顺丰是王卫的公司,在顺丰里面有王卫这么个人是吧?还是灵魂人物,很厉害,很牛逼。

    但是吧,你可以去查一下,在顺丰的股权架构登记的股东中,其实并没有王卫,而最大的一个股东,却是深圳的一家公司,叫深圳明德公司。所以,相对于顺丰而言,深圳明德公司如此大的持股比例,就是顺丰的最大控股股东了。但我觉得你们也应该猜到为什么了,深圳明德肯定是王卫,否则我也不会这么说了,是吧?

    这,就是他的精明之处,一般的股东是把自己摆在最前面,股东对公司有出资责任啊,而实际控制人,却通过多层的架构,让自己在后面的后面,其一是不想出事后被法人人格否认掉。这种情况,可并不只有他一个人这么玩。顺丰是最前面,可能他通过多层架构,把自己置身最后,那么前面发生再多的事情,也牵扯不到他,可以置身事外。

    他利用最小的资源,实现了对顺丰公司最大的控制,这样,他就能呼风唤雨,对终端公司的绝对掌控。(王卫并不是顺丰的股东,这是一个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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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需要认识的,是发起人。

    简单的说一下什么是发起人,其实说白了就是创始人嘛。只是一个临时的作用,到最后,就会变成公司的股东。

    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也就没有股东存在,只有发起人存在。

    有哪些责任呢?

    第一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个,签署公司的章程;

    第三个,推动公司整个设立。

    这个发起人,其实是很重要的人物,为什么这么说,是有原因的。因为,发起人如果成功,那么公司就成立了,反之,发起人如果失败,那么公司肯定就没有成立。可成功和失败,会不会需要承担什么,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有某些的法律责任在它身上?

    (你想想,这忙了半天,结果没成,是好是坏?这辛苦了半天,终于成了,又会怎样呢?)

    那么,我们就根据结局,来看看这个发起人,它到底要做些什么,又有什么有趣的事呢?

    我们先看好的,也就是成功了的情况。

    一旦公司设立成功了,发起人是为了公司劳心劳力,各种签合同买设备的人。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这个法律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合同与侵权。

    其实,这个内容很简单,但又有些弯弯绕了。

    在这个里面,合同又分两种,一种是发起人以个人的名义签的合同;还有一种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

    我是发起人,我以个人的名义,向你购买了10个生产装置,它们将作为以后设立公司后的核心资产,于是我们就签了一份买卖合同了。(注意,是我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签的!)我付了定金后,剩下到公司设立后再结清。可是我因为忙别的事情,这个就没有再去管,你就急了。看着合同的履行期间就快到了,于是你就主张合同责任,来找公司,因为找不到我嘛,所以你就直接来找公司了。

    问:找公司有效吗?(都肯定知道,找到我肯定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

    为什么呢?

    因为,之前就说,这是在公司成立了后,履行的义务,现在公司成立了,而我却因为忙,就没有管这个东西,现在别人带着装备找上了公司,公司肯定是需要的,因为这个给公司买的,况且我买10个生产的装置拿来吃吗?这没必要如此吧?(这个,是从合同标的的使用层面来说的!)

    所以,公司对这一份合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因为民法总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对方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但公司法中,却有些怪怪的,它说,我如果以个人的名义签订了这份合同,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要找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需要找我出一份证明,对证明是真的,这叫追认。(或者盖章之类)

    这是民法中的简化,是效率至上的原则。(肯定直接适用民法总则中的!因为这样效率更高,制度也更完善!)

    不过也有一个小例外,那就是这签合同,如果有私利恶意串通,相互知情,谋取利益侵权了这个公司的话,那么公司可以主张合同责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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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人如果失败,会怎样?

    整体对外的连带责任,记住这个就可以了。(因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找全体发起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承担设立过程中的连带责任)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暂时到这里,等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