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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WTO一国四席(四)

    对于巴解,不是我们的重点,我们需要了解是两个东西,一个是主权国家,一个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你没有看错,是间!)

    而对于主权国家,我们主要讲三个方面的核心制度。

    第一个,国家主权豁免;

    第二个,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第三个,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那么,我们就一一来分解,先看第一个,国家主权豁免,都有哪些呢?

    在国家主权豁免中,有一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绝对二字是重点。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成为另一个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对象。(但是,这个只是针对国内法院,并没说,国际性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它的审案对象,那就是国家咯)

    还有但是!!(任何原则都存在例外!)

    国家主权豁免,是权,而权是可以不要的。唯一一个可以作为国内法院管辖对象的例外是什么呢?

    那就是国家对自己管辖豁免权进行了放弃。但是放弃又需要条件,必须是自愿。而且,还是针对特定的案件放弃。最后这张放弃的意思表示要明确,而明确又包括了明示和默示。

    重点需要说一下默示是什么!默示放弃,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那些行为呢?

    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四种诉行为。

    但是这个豁免并没有包含另外一个,执行豁免。执行豁免如果放弃,那么一个国家的财产就会被查封、冻结、扣押。(但是现实中有吗?我还真的不晓得!)

    说一下说了半天的国家主权豁免,它又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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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下第二个内容。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这个是什么呢?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国际法上的承认。

    就是,当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新国家,比如说2011年的时候,苏丹南部分离出了一个南苏丹共和国。或者说,是出现了一个新政府,同样也是2011年的时候,利比亚半年内战,推翻卡扎菲政权,建立了新政权。

    当国际社会出现了新国家、新政府的时候,即,有国家表态我是否承认你跟我一样,是具有一个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而这种表态,就叫作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因此,承认制度是四个核心关联点。

    第一个,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二个,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那么到底是承认新国家,还是承认新政府呢?)

    取决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且政府承认一般发生在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者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如果有出现合并、分立、分离、独立等领土变更,那么就是承认新国家;如果没有出现领土变更,只是政权更迭,那么就叫承认新政府)

    第三个,承认是一个单方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通常都是法律承认,而法律承认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明示呢,比如说,外交部发言人出来说话了,中方表示承认谁谁谁,更多的是明示。而默示呢?有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而外交关系的建立,就是互设使馆。但是使馆前面不要加“大”字。因为使馆有三级,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任何一级的使馆建立,都叫外交关系建立。正式接受领事,签订政治性条约。)

    第四个,投票支持加入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不同的国际组织开放对象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投票加入联合国,算不算承认?肯定是啊!联合国联合国,国家之联合,联合国只对主权国家开放。

    比如说,2007的时候,台湾闹得有些凶的那一年,其实,后面学联合国,我们就会知道,当一个新会员加入联合国,首先要在安理会那里投票,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权,中国不就是吗?但是如果投票支持台湾要加世界贸易组织,构不构成国际法律的承认呢?不构成!!知道为什么吗?

    世贸世贸,之所以叫世界贸易组织,而不叫国际贸易组织,就是因为它的成员不只包括主权国家。还包括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这种所谓单独关税区政府。所以,中国在WTO中,叫一国四席。而台湾要加入WTO,需要WTO中三分之二成员投票同意。它才能进去。(而这个,并不是对它的承认,因为这个组织不仅仅只对主权国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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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什么是继承呢?

    所谓继承,字面意思理解咯。

    就是一个新国家、一个新政府,对此前国家和政府的财产、档案、债务要不要继承的问题,还有怎么继承?

    这个内容,其实是有点简单的。

    继承,包括了四个内容:条约、财产、档案和债务。

    而学了这么多,我们知道,最重要的应该不是档案和财产,而是一头一尾的条约和债务,这又有什么呢?

    第一个:条约继承。

    有协议,从协议,叫协议优先。否则只有义务继承与领土划界有关的条约。(而领土划界意味着什么呢?)

    比如说,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分立为15个国家,除非中与这15个国家另行达成了协议,否则根据国际法。请问,前苏联和中之间的引渡条约,这个15个条约是不是都要继承呢?

    答案:肯定不是吧!

    因为这些条约跟领划界没有关系啊,就不是必须继承。

    但是,中与前苏联的边界条约,这些国家要不要继承呢?

    答案是:要呗。(黑龙江这条界河的划界使用条约,俄罗斯是不是得继承?因为,这条约跟领土划界有关!)

    而财产和档案呢,都是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和档案都适用一个原则,就是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什么叫领土实际生产原则呢?

    简单的说,就是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看跟哪个土地关系最密切呗,土地归属哪个国家,财产档案自然也就是一块去了呗)

    ——未完待续——

    (作者: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