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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长安县衙大狱

    第二日一早,李承乾要回香积村,刚好张重生一起,但张重生因为刚任新官,还需要走些过场。

    陪着张重生走完几个部门后,李承乾和张重生座在回香积村的马车当中。

    马车内张重生似乎在想着什么事情,在发呆。

    “二百亩职田...两个庶仆...每月还能领到一贯多,还有四十九石零五斗粟米...”

    张重生嘴里不停的呢喃着。

    “何至如此,不过是个从九品下的文散官。”

    李承乾在一旁毫不在意道。

    虽然面上表现如此,但李承乾还是很替张重生感到开心。

    ..

    长安县衙的牢房内,杨纂看着眼前奄奄一息的袁氏。

    已经五天了,依然没有查出什么线索。

    而袁氏这边又一直不交代,虽然现在就可以将袁氏定罪,但杨纂不管是主动又或是被动,他非要揪出袁氏背后的那人。

    “杨伯伯。”

    因为一直没有线索的缘故,杨纂便派人去信,将李修齐请来。

    虽然李修齐的官阶品级比杨纂高,但由于没有重属关系,故此李修齐和杨纂一直以私交的关系来称呼对方。

    当然杨纂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李修齐对他的称呼,故而顺水推舟。

    而李修齐这样做的原因除了没有重属关系,还有就是两家关系较为亲密,还有就是此场合无需他表现的那么正式。

    “立知来了!”

    杨纂见李修齐到了,心里顿时生出紧张的情绪,隐隐期盼着李修齐能寻出此案的蛛丝马迹,毕竟如之前那般,李修齐都能将之破解,杨纂对李修齐还是有所期待的。

    但若是李修齐都没有办法,那杨纂也不知如何是好了。

    想到此,杨纂有些期待的询问:

    “如今已经在此罪妇身上用上了多种刑罚,可此妇人依然不交代,一直咬死是她自己想这么做的。

    立知有没有什么想法?”

    李修齐看了袁氏一眼,此时袁氏已经奄奄一息,身上各处也都是伤,手指以及脚趾也都有挤压过的痕迹。

    收回目光,李修齐转头问杨纂:“袁氏家中家中亲属如何了?”

    杨纂对此案的情况早已经烂熟于心,张口便道:“如她这般罪犯,以如今律法仅是只诛其罪妇一人。

    此罪妇的耶娘得知她做出此等事情后,也称她已经是嫁到别人家了,不愿与之牵扯。”

    “那袁氏死去的丈夫家里呢?是什么反应?”

    杨纂没有丝毫迟疑,便道:“她死去的丈夫家自从那人没了以后,便于这罪妇有了隔阂,然后又听说了此罪妇又要被官府重新申以媒媾,便更加恶劣了,几乎都没了来往,即使稍有相交时,听说那家也都出言相讥。”

    “那她有没有什么关系特别亲近,或者来往特别密切的人?”

    想了一下,杨纂道:“某派人前去打听过,此罪妇在村里少有与人来往,特别是自她丈夫出事起,她便更少出门了。

    以前还经常出去镇上的集市上,自打那事后,去集市上的次数也减少了许多,而且此妇家中略有家底,家中的田也是由佃户耕种。

    男方的田被要走后,虽只留下她自己的地,是她的嫁妆,但还是由佃户打理。

    所以平日里此罪妇便在家做女工。”

    “做女工?”

    李修齐追问道:“可知织的是什么?”

    “村里人说自打她从娘家回来后,便开始织起了婴孩,稚童的衣物,说是有富户人家让她做。”

    “从娘家回来?”李修齐像是又有了新发现:“具体说说。”

    杨纂也不废话,按照李修齐的问题一一作答:“听村里的人说是去年袁氏生病了,路过的道士说是见过此病,会传染,很厉害。

    不过也不是必死的,若是能及时治疗,或许是可以挺过去,挺过去以后便没事了,只是治疗的周期稍微有些长。

    或许是因为会传染,此罪妇最终是回了娘家,大约过了大半年后,便回来了,人也没事了。”

    思索了一下,李修齐提出一个问题:“那她回娘家后,她丈夫有没有去他娘家看过他?”

    “看过的,听村民说,她丈夫去看过她一次,而村民听他丈夫回来后叙述的是因为担心传染,便没有直接见面,只是隔着门相互交流了一番。”

    “此前她和他丈夫的关系如何?”李修齐又问。

    杨纂沉吟了一下:“应该尚可,据村民所说,当初这两家结婚时,因为两家的情况都还不错,所以当初婚礼时两个村子都很热闹。

    可在经过一年后此罪妇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男方的耶娘就有些着急了,于是便给此罪妇看病,寻访附近几个县的名医,甚至还到长安城来找,可经过一年后,此罪妇依然没有怀上。

    于是,男方的耶娘就劝那他儿休了此罪妇。”

    按照《唐律》的规定,如果女方身上有“七弃”(也称七出)的问题,男方有权力强行休妻。

    所谓七出是指“不孝顺公婆者可以弃、没有子嗣者可以弃、淫乱者可以弃、善妒者可以弃、患绝症患者可以弃、搬弄是非者可以弃、犯盗窃罪者可以弃”。

    其次再看女方的离婚自主权;女方的离婚自主权主要是体现在可以选择“和离”,这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特色。

    在《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此话是说若是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或什么其他原因,愿意选择和平离婚,官府不会判罚有罪,只会同意离婚;

    女方还有一种合法的离婚机会,便是丈夫对妻族之人犯了某种罪行,女方可以直接离婚,而且官府会强制性离婚。

    同理,若是女方也犯了同样的罪行,也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并且还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离婚者将接受法律的惩罚。

    除此以外,男方对女方还有“三不去”,即正在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休、与男方共患难的妻子不能休、已经无家可归的妻子不能休,这是唐朝法律对女性的一种尊重和基本权益的维护。

    杨纂继续说道:“不过此罪妇的丈夫不知是何原因,并没有如此。

    或许是感情深厚吧,故此觉得他们之间的关系应是尚可。”

    点了点头,李修齐又问道:“袁氏的娘家距离她现在居住的地方有多远?”

    杨纂回想了一下,应该是在脑中计算,随后便说道:“应该是有七八里远,不过都是同一个镇子。

    对了...”

    杨纂拍了拍脑袋,突然说道:“她娘家还和那个西门大郎在同一个村子。”

    “西门大郎?”李修齐疑惑:“西门大郎是谁?”

    杨纂回道:“西门大郎便是蓝田县衙给此罪妇寻得再嫁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