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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镇七十三

    西北

    明太祖洪武年间,西北疆界达到今XJ东部HMD区,并设置一系列卫所。15世纪30年代之后,西北TLF与青海蒙古部日益强大。1472年,哈密卫城一度被TLF攻破,卫内迁,后复,1514年再度被并。15世纪后半期后,西北诸卫全部丧失,明军退守JYG。

    XZ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XZ地方的国家主权。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XZ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西南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才将西南地区完全划入疆域。并设置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辖之,边界达到缅甸中北部、老挝北部、泰国北部一线。后期这些地区多被周边国家所并。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年),明军进攻安南,南线达到日南州一带。次年设置交趾布政使司,下设十五府、卅六州、两百余县。后因当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于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放弃,安南恢复黎氏王朝。

    澎湖与澳门

    明朝前期,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和台湾本岛。

    1553年葡萄牙获得在澳门停泊船只权,至1557年获得居留权,葡萄牙人要向明政府交付租金,明廷依然拥有澳门主权。

    海疆

    明永乐十五年(1405年),明成祖在吕宋岛设咲夜总督。

    官制

    巡抚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巡抚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而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

    总督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此外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巡抚和总督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三司

    三司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中承宣布政使司掌民政事务,都指挥使司掌军事,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明代在地方设这三个官属,以使之分权,不致顾地方官权力过大。各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军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省以下的各府设知府一名,正四品,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廿万石以上为上府,廿万石以下为中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原来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级而不同,不过后来统一。宣德三年(1428年)放弃交址布政司后,明朝共有府153个。

    各州设知州一名,从五品,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明朝直隶州、属州合计共234个。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知县一名,正七品,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原来县官品秩各有不同,后统一。明朝共有1171个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主管地方行政,地位等同元朝的行中书省。明太祖原沿袭行中书省的称呼,1376年时改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明初设有十四个布政司与京师(非城市,地位等同布政司,辖现今江苏与AH两省)。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及布政司直属于六部之下。明成祖时期,于1407年到1428年间设置交址布政司。于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为迁都BJ,1403年将北平布政司升格为行在,1421年迁都BJ后称为京师(北直隶),原京师改称南京(南直隶),形成“两京十四省“的行政区划。两京为明朝首都BJ与南京的正式称呼顺天府与应天府,其与其周边州府分别合称北直隶与南直隶,不设布政司,十四布政司为陕西、甘肃、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明朝行政区划设置大体符合山川形便之处,但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如南直隶地跨淮北、淮南、江南三个地区。而嘉兴、湖州、杭州三个太湖流域的府却被划入ZJ省,与同为太湖流域的苏州府分离。而HEN省也占据局部的黄河以北土地。GZ省呈现中间窄两边宽的蝴蝶状。

    在地方上没有设置常驻巡抚和总督之前,布政使司的长官布政使是地方主管民政的一号人物,相当于是高官。巡抚设置之后,巡抚成为了地方一个省的行政一号,他成为了高官了。布政使司的布政使只好退位让贤不说,还要帮助巡抚管理好民政。也就是说地方上有巡抚的话,巡抚就是一把手,是现在的高官。布政使是二把手,相当于常务高官。如果巡抚强势一点的话,这个布政使手里的权力就会微乎其微。要是巡抚弱势一些,或者是长期不主持政务的话,这个布政使就威风了。

    都司

    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地方军事,明太祖采用卫所制,于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才设置都司管理。都司原隶属大都督府,于胡惟庸案后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明朝一共设置十七个都司、五个行都司与一个留守司。其中十四个是与布政使司同名的的都司,其它三个是万全都司、大宁都司和辽东都司。五行都司是甘肃(治甘州卫,今张掖)、西康(治康定府)、绥远(治归绥府)。一个留守司是洪武年间设置的中都留守司(今凤阳)。属羁縻性质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统辖HLJ、松花江流域和库页岛的奴儿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区设置有乌斯藏、朵甘二都司(详见明朝治藏历史),另有置于今甘肃、青海交界地区的哈密、曲先等卫。这些具羁縻性质的行政区划与内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质不同。

    地方军队名义上归都司管,其实都司只有管理权没有调兵权。凡事要动用军队的话,没有兵部的命令,就需要地方总督的手令。不然的话都司没有权利调兵,更加没有权力越界动用军队。

    提刑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后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