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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细分罪刑(罪刑各论概说)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不知不觉,又过了几乎半个月了。

    我真没想到,这本有些冷的书,竟然也有91个收藏。

    (有一个是我自己,审查)

    这让我想到了之前一位读者说的,这个年纪,靠写书赚钱,不现实。

    以前不那么觉得,现在觉得,的确如此。

    之前在外站,也就赚了2000一个月的额外零花钱,算不得什么。

    反正我是不知道不晓得,为什么有的书,能赚那么多。

    不过,自我感觉了一下。(还是要努力、能力和想象力)

    不指望赚多少,只希望,我的能力,能够在此地,得到锻炼,为我以后的人生铺平道路。

    (瞎说了一些口出狂言的话,哈哈)

    (昨天说的讲故事,留到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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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罪刑各论概说】

    这,是刑法最后的一个基础知识章节了,后面全是分则罪名。

    你们看到这个,第一时间想到了什么?

    名词表意判断意思。

    其实,这最后的一章,讲的就是刑法中的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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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刑法分则的体系】

    既然是体系,那么就是由很多个小的组成在一起。

    形成了一个体系。

    分则会对犯罪的分类、排列次序。

    所以,你可以认为,这就是罪行名词细分了。

    (可以认为,具体犯罪)

    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够细了吧?

    而分则,共有十类,每章一类犯罪。

    (所以,之后的全部章节,就是这十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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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我们如何来理解这个?

    打个比方:

    《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看清我的标点符号断句。(一共两段)

    第一段,逗号之前,是罪状;

    同时,暗含了罪名;

    第二段,最后一句,是法定刑。

    所以,为什么法律条文会这样?

    是因为,一句就简明其要,非常通透。

    (犯了什么,就怎么样,很直接)

    通过上面的比方,我们不难看出。

    (理解上面,就基本稳了)

    ——罪状——

    是条件,是行为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

    对于罪状。

    我们会分为,一般和加重或减轻。

    就会之前的:情节恶劣的,处什么什么。

    (它就像一张纸,写满了犯罪人所有的行为等等)

    ——罪名——

    也就是犯罪人具体犯罪本质,将其主要特征,高度概括为一词。

    (简明其要,浓缩为一个词,一提罪名,人们对于犯罪内容,就有了大体的了解)

    至于罪名的分类。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罪名的确定:

    第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定罪;

    第二,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法定刑——

    也就是。

    刑法总则规定:(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

    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中的法定刑。(很多很多)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刑与宣告刑。

    其实也很好理解。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明文规定了的)

    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适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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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竞合,也就是一个事情,造成多个方案并行。

    法条竞合,是一个刑法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这尼玛全都是,我选择死亡,也懒得争了)

    值得一提的,就是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因行为主体、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

    (这些是表现出的形式,因为什么,怎么样?)

    可能存在,一个行为触犯了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

    所以,越到后面,越想哭。

    ——完——

    (作者:今天看了韩国的那个律师的电视剧,发现了一个问题!我也问了我爸,他说,就是这样没错。知道是什么吗?)

    (其实,就是委托人欺骗律师,造成无法扭转的局面,造成败诉。)

    (有这样一个情况:双方律师存在的情况下,一个原告,一个被告。都说自己是对,可是,不可能都对啊,肯定有一方存在错误。所以,委托人存在一个现象,隐瞒或者欺骗律师,而达成某种不可告人的利己目的。各方律师站在各自委托人的角度进行辩护,而这个时候,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人证和物证,以及法庭上,律师能够对已知现状的分析和冷静。当然,一些案件不可能一次判清,这个会在下一卷:刑事诉讼,进行分解。)措词不当,是情况。

    (看一下,这个高风险职业,是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临危不乱,用自己的口才,证据,扭转局面。它,也是一个师)

    ——当然,想当律师,首先得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唉!稳定心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