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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有无资格权利(刑诉中的管辖)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鸡腿事件暂时不提,这西安奔驰女的维权刚刚得到解决,与奔驰方面达成了赔偿协议,却不料,被别人维权!!

    (当时候我看到这里的时候,我愣了一下,这什么情况?有人爆料说,百万工程款未结,这......我不得不说,很厉害!虽然不知道真假,但是这案件跟万州的事件有的一拼,感觉案子扑朔迷离,一环套着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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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管辖】

    好了,开始今天的内容,我发现这输入法错字的毛病,真的是无语。之前提过民诉法院的管辖,这里是刑事管辖制度,它又有什么不同?

    其实,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司法解释: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是不是感觉不太懂?其实,讲的就是公检法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为刑事不单单只有人民法院,所以,管辖,肯定不只有一个,你可以理解为,公检法都各自管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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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管辖】

    立案,并不单单是公安机关的管辖,它也是有权限划分的。(针对刑事案件)

    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归公安管辖立案,对吧?

    简单来说,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你想想,复杂才涉及多个机关是不是?

    而不需要侦查,也就是不需要去破案啊什么追寻真相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一个: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这里是由监察委员会立案)

    第二个: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

    第三个: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这里是军队保卫部门)

    (所以,除去上述的这些案件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否则,怎么会有刑侦,重案组?)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一切与公职有关的人员,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想问了,上面不是有了一个吗?对啊!公职人员肯定是涉及到了检察啊!所以立案是检察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

    (简单的知识梳理:————公务人员和与之有关的人员,职务犯罪,肯定交由检察立案;军队交由军队;危害国家安全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因为公安机关上一章就讲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立案,然后侦查,代为执行权都只有3个月以下的,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起到的主要作用,是侦查!这些什么公务啊,军队啊,国家安全啊,监狱啊,这些没有关系,懂了吗?跟我无关,要说具体有哪些是归公安机关,想想,也就是之前刑法上学到的236个罪名,都是与刑事有关的,除去那些与军,公等的,就是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有三种情况:

    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也就是提出控告和起诉的,才管,不告不管原则)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共8个)

    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不就是公安不管!!简称:公诉转自诉,其实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你想,公安不管,那么就只能找人民法院了)

    ——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第一:存在公职人员的,应当移交监察机关;

    第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分情况处理;

    (要么移送,要么合并)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发现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

    (公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确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没有查清楚就会公安侦查,调查清楚后,证据确凿,这3个条件满足,人民检察院就提起公诉,因为全部都明了了)

    第四: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还涉嫌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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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管辖】

    看着上面我又觉得超纲了,又要开始简化。

    ——级别管辖——

    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也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不了解罪名的,去查看236个罪名)

    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无期、死刑的,那么也就是重罪了)

    第三个: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刑事案件;

    (全省重大刑事案件,没有标准,法院认定和把握......)

    第四个: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理刑事案件。

    (全国重大咯)

    ——地区管辖——

    一个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

    另一个: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有六种情况......(基院、中院是简称)

    第一: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下级法院一审;

    第二:基院将自己受理的请求移送中院;

    第三:两个同级都有权,由最初受理管辖;

    第四:涉及到本院院长的,请求上级或者同级;

    第五:上级在必要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其他下级审判;

    第六: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情况决定移送原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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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的管辖】

    我的天啊!这刑诉的管辖比民诉的真的是多了三倍都不止!

    简单说明吧,这类特殊,一般都是,人在哪、物在哪、犯罪在哪,就由最初人民法院管辖,就近选择。

    有:

    中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追寻,在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也就是抓人;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最初停靠管辖;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在中最初降落;

    国际列车犯罪,最初停靠中国车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安在驻外中国使馆内的犯罪,原籍地;

    中国公民领域外犯罪,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外国人在中领域对公民犯罪,被害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正在服刑发现还有罪,原审人民法院。

    (说实话,我要不写,我自己就炸了......只能写,内容是缩了又缩,减了又减)

    ——完——

    (作者:其实,这管辖权,就是各机关的权利,有没有资格管这个,没有,就管不了,那就只能给该管的机关,结合我们生活中知道的,这管辖也就不是很难,但是刑诉是真的让我想哭!好多!书上解释更多,这机关有点多……不过也告诉我,这法律是一个难,涉及的东西不仅多,广,还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