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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有五种(强制措施)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介于今天的内容又有点多,可能又会达到了3000字,因为内容有九页,所以尽量简化通俗易懂!(发现讲知识还是有些难度......)

    【第八章:强制措施】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就会问了,这强制措施到底是干嘛的?不过,既然是强制,那么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了,当然,针对的肯定是犯罪嫌疑人之类的。(好,涉及的一些基本点明了就开始内容)

    【强制措施概述】

    到底什么,是刑诉中的强制措施?

    司法上的解释: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办法。

    (噢~!我懂了,就是怕犯人跑了,先抓住再说)

    记住,它只针对了,是怕(预防)犯人跑了,所以肯定不是刑罚,有短暂的时效。而强制措施,又分为了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至于如何分清这些,前三项是限制人身自由;后两项是剥夺人身自由。如何评判,看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如果还记得刑法,那么就是,对社会造成了危害,那才是上升到了刑!

    打个比方:偷东西,偷了五百,被抓起来了,顶多就是关起来,当然也有可能是批评教育;但是一偷就是好几千,好几万,那么就由公安机关立案(这一个会在明天讲解),那就是上升到了盗窃罪,那么住在这个小区的人是不是时时刻刻都提心吊胆,是不是危害了社会?

    这里,还有一个公民的扭送。(就是公民看到通缉的、实行犯罪逃逸的,抓住有奖,不过我可没胆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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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

    这是什么?

    其实就是公检法(军队,安全机关也可以),对未被羁押的(犯罪、被告)依法强制让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已经拘留就不用)

    拘传只有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能力,讯问后会立即放回。

    如何理解这个看似懂,却又不知道该如何表达的名词呢?这就需要提到一个,传唤。

    公检法以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被告)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定点接受讯问。(这是传唤)

    那么,我们就来对吧一下这两个!!!(其实很简单)

    传唤:叫过来;(那谁谁谁,来一下)

    拘传:抓过来。(拘传可以使用刑具)

    (一次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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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

    这个,如何理解呢?

    我用自己的话来概述:

    其实就是,用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的方式,把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公安局暂时保释出来,等待法院审判,必须随叫随到。(电视剧里的保释就是这个噢!嘿嘿!)

    那么,到底哪些人,可以保释呢?

    有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严重疾病,哺乳婴儿的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4种)

    可能有人问了,取保候审后,会不会还会坐牢啊?这个我只能说,暂时不会,但是检察院会保留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释之后如果再有犯罪行为,会再次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刑。(性质恶劣不可保)

    ——保证方式——

    保证人保证;

    (有人保证,会乖乖听话做个好孩子,但是为什么还会犯罪呢?有1~2人保证,这个保证人是有监督义务的,他要再搞事情,倒霉就不是一个人了!)

    保证金保证;

    (没钱保证就保证人保证,但是被保不得给钱?到时候,会写一个书,在取保候审期间要履行的义务,酌定的义务,不逃避和妨害侦查,随传随到;取保候审结束,可以凭借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我滴个乖乖,还能这样吗?)

    ——程序——

    第一步,决定取保候审,这个是要公检法的负责人审批才可以的,可并不是简简单单说放了就放了,怎么可能!!(院长,检察长)

    第二步,申请取保候审,就是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要是不同意,会说明不能保释的理由。

    第三步,取保候审的执行,征得决定机关同意,可以在限制的地方活动,其实管制差不多。

    第四步,解除。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不过,要是不听话,到处跑,还逃跑了,那么被取保人就倒霉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问了,这取保候审到底犯了什么罪啊?怎么犯罪嫌疑人被抓了起来还放了呢?(我也有这个疑问!!于是,我经过千山万水,终于搞懂了......)

    原来,只是交些钱,就可以不用被关着,可以自由生活,但不能离开这个城市。一般允许取保候审,都只是比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稍作活动,就可以不被进监了。(我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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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

    这个,我相信不要我来解释了。

    指定场所(住所)有人监控一切活动。

    一般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妇女这类、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类,就在房子周围监视。这个范围,就比取保候审要小得多了。

    其实这个,我们只需要理解它的意思,就是被人给监视了,什么都干不了,当然,严重的话,是不会给通信的机会。(这个犯罪情况就有些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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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

    这个属于剥夺人身自由了的强制措施了。

    这个措施,会根据情况发生变动,说来还有点意思。(临时性措施)

    严重一点,直接变成了逮捕;轻一点就变成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再轻一点就变成了被释放拘留的人了......(是不是想说,变动好大?)

    我国法律共有三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前两个不难理解,针对的对象变化。但是司法拘留是什么?就是在(刑、民、行政诉讼过程中,那些捣乱的鬼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处分,最长为15天!跟该案犯罪没有关系......)

    ——拘留的适用情形——

    第一个,准备或实行犯罪后背发觉;

    第二个,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第三个,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第四个,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第五个,有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串供!!!)

    第六个,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

    第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程序——

    第一步,决定;

    第二步,执行;

    第三步,期限。(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重大案件重大嫌疑可以延长至30日......哇哇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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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超了!唉唉唉!)

    【逮捕】(最后一个了)

    它啊,强制措施中最牛逼的一个。所以,有“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因为,无罪错捕,国家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

    逮捕就是抓人了,关起来了。到底是什么情况,会对人进行逮捕呢?

    司法解释:公检法,为防止(犯罪、被告)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其实,就是基本明确了,才去逮人。

    ——适用的情形——

    第一种,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第二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种,采取取保候审,已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不予逮捕的情形)

    应当不予逮捕:检察院没有作出批准的;

    可以不予逮捕:75以上的老人、14到18的未成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刑诉)、有悔过表现有积极赔偿、主观恶性较小有积极赔偿悔过的、中止犯(预备、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一共是六个!!

    ——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还有几种特殊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报本级人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政治外交关系的,需层报最高检审查。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的批准程序)

    第一步,制作批准逮捕书;

    第二步,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步,审查批捕中听取律师意见;

    第四步,审查批捕中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检方对于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法院院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提交审判委。

    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决定逮捕。

    (决定逮捕的,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执行程序——

    一般是公安逮捕!

    (公安)

    第一,检方或院方批捕后,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第二,执行逮捕不得少于2人。

    第三,逮捕后,应当理解送看守所羁押。

    第四,异地的,要通知所在地机关,协助执行。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真的是没完了)

    第一个,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第二个,有病、怀孕妇女,不能自理;

    第三个,一审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的,宣判后立即释放;

    第四个,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羁押时间到一审刑期期限的;

    第六个,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的。(变更强制措施)

    ——完——

    (作者:我的天!我本以为没多少,写着写着还挺高兴,写到后面又过了3000字!这里提一下,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这个是人民检察院会对羁押的必须审查,听听各方意见,审查相关材料,确定不是抓错了或者搞错了。然后顺便看看犯罪嫌疑人(被告)身体状况,别到时候来个碰瓷,开玩笑,不要当真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