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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行政与行政诉讼最后还有十九个章节(包含今天),也就是19,而它一共还剩下224页,也就是说,每个章节的内容,都有可能超过3000字,甚至更多。

    唉,行政的内容真的是多......

    不过,今天咱们学习一个相对有意思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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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就会问,这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

    那么,就先得理解什么是具体!

    (对比产生知识效应,更容易理解;就像人,看到了美,就知道什么是丑!)

    具体行政行为是下一章再讲,但是我们先提前来理解一下,做个对比,好学习今明两天的内容。

    打个比方:

    你开拖拉机,被抓住了,罚了你500元。

    (这是什么原因呢?这个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为什么我看到之后却不明不白了?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政府向全市发布通知,说城市主干道,凡是开拖拉机的罚500元。

    (相对教广,给出了一个决定,也就是不能开拖拉机,这是一个普遍抽象的规定,而违规了,那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先抽后具,先有一个广大的面,才能够有具体的东西出现。)

    (城市单交通双号限行也是抽象行为,为什么这么说?虽然有人说这是具体,可是也有人说是抽象,到底是什么?我只能给出我的个人理解!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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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个东西!城市的单双号限行,是交通行政机关给出的针对城市拥堵,而采取单双号限行减少车流量的一种决定,所有的车辆都必须遵守,只有可能是存在个别会违规,不可能规定了的全部都违反吧?这就是犯了具体行政行为,个人因为不遵守抽象行政行为,进而犯了具体行政行为!)——我的观点。

    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

    ——行政规则的适用——

    (效力等级)

    是处理行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规则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地方与部门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与地方时,由国务院裁定;需要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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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在这:

    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不难理解吧?)

    ——制定权限——

    有三个方面:

    第一: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第二: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

    第三:全国人大授权事项。

    ——制定程序——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程序、相关事宜的安排。

    (国务院有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么是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在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制定项目建议)

    ——监督程序——

    全国高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提出的程序是: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高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有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在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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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分为三个内容:

    ——国务院部门规章——

    (原则)

    是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制定权,首先源自1982年现行宪法。

    遵循的原则:一致性、权利保障、权力责任统一、体现改革精神、精简统一。

    (制定机关)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权限)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是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

    第一:是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与解释等程序。

    (监督程序)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则应当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

    一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一个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根据需要而制定的规则,都是执行性的,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地方规则)

    (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监督程序)

    与上面的监督是一致的,不再重复复制。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什么意思呢?(百度没有找到答案,我也有些迷糊,暂时先留在这里,明天解决)

    (制定机构)

    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权限)

    制定发布决定、命令是人民政府的普遍职权和表达其管理意志的普遍形式。

    (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制定程序就不需要再多说了,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

    ——完——

    (作者:今天的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头疼,是个人原因,各位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