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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行政诉讼的最后流程(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这一章呢,就是行政诉讼流程中最后的一个内容了,裁判与执行。而再后面会是什么呢?先解决今天的内容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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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裁判与执行已经在民诉与刑诉中都有过学习,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行政诉讼最后的执行又是如何执行?这章的内容很死板,我都不好怎么讲,因为可以说没有难点,我都不好举例……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简称行政判决,司法上的解释是: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

    (比如: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或者生效与未生效判决等等。)

    【行政诉讼判决】

    ——第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判决;(全部撤销或部分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履行判决;

    给付判决;

    确定违法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

    变更判决;

    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第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会:要么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或者重新审判。(这个内容刚学不久,而且知识还是重复的,只是这里把它重新归类到了判决,告诉我们哪些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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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裁定】

    司法上的解释是: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比如: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动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

    这感觉有点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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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决定】

    司法上的解释:

    人民法院为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决定主要有:

    第一个,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第二个,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三个,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第四个,有关起诉期限事项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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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司法上的解释:

    是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是强制呢?基本的流程执行没有了吗?难得行政诉讼的执行就是强制执行?百度也没有给我答案,司法解释是一模一样,我有些糊涂了!那就按书上的来吧!)

    强制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主体——

    执行机关;

    执行当事人;(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申请人)

    执行参与人;

    执行异议人。

    ——执行根据——

    必须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该文书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比如物的给付等;或者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执行措施——

    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什么情况对应什么措施):归还罚款或款额、规定期限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50到100罚款、机关拒绝履行的予以公告、向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影响恶劣的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组织)的:严格按照相关的单行法执行。

    ——执行程序——

    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

    (所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司法上的解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罚决定书但是该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是这种情况)

    ——非诉相关问题——

    适用范围:我想,你们应该知道了,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所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申请人: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财产保全与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担保,书面;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肯定是要审查啊,决定立案执行后,继续对申请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为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负担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职权的职能;审查是否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同时多一道纠错手续和环节,对行政机关起到监督,对公民法人起到合法权益的保护目的。)

    30日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完——

    (作者:到现在我都还在想着那个行政执行的问题,它法律上的解释是这样,但是又是强制执行,我对此事问了我爸,他笑笑不语,我知道,他也忘了,因为已经很久没有遇到过行政诉讼的案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