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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出资形态与案件事实的法律逻辑(十)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面的内容来,今天的内容,肯定是新的内容。

    会是什么?

    ——分割线——

    【公司法:股东的出资】

    这个内容之前简单的讲过一下,但是只是简单的讲,并没有具体的讲,这个内容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你想,股东可以货币也可以或非货币进行出资嘛,那么那些非货币出资,到底具体是什么?

    这个之前没有讲,现在到了这里,咱们就来学习一下这个东西。

    ——法定要求——

    在说股东出资之前,咱们先回顾一个内容,公司的独立财产性,还记得吗?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资格,财产是独立的,那么既然股东要出资,在非货币的情况下,必须是所有权的出资,那么反过来看,作为出资的标的,是应该能够实现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从股东身上转移到公司身上这样一个情形。

    为了实现这个转移的最终结论,那么这个非货币的出资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个,是它能够评估作价;

    你想啊,如果这个非货币都无法估值,不知道多少钱,那我怎么知道这个非货币值钱不值钱?所以,你得确认这个东西究竟值多少钱吧?

    第二个,是实现所有权的自由流通。(需要合法流通)

    ——非法形态——

    有这个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些东西,就无法作为非货币进行出资,是什么呢?既然是无法作为非货币出资,而上面也写了合法流通这个点,那么无法出资的就是非法流通。非法流通的是什么?都知道,所以,这些非法形态的东西,无法作为流通的东西转移到公司上。

    有:以劳务、自然人姓名、信用商、特许经营权等典型形态;

    担保的财产虽然不属于天生的非法形态,但是如果存在担保,那么就无法出资,为什么?因为担保的财产被抵押了啊,既然是抵押的东西,怎么能够进行合法出资?所以,它需要经过瑕疵修正,看能够把它的限制解开吗!能够,就可以作为非货币进行出资。

    (你想,房产被抵押了,怎么出资?还有一道关卡呢!)

    ——合法形态——

    为什么先讲非法的内容?

    因为,少,简单。

    (有了一点点的认识,才好讲合法形态的内容,先让你尝一下!)

    既然有了非法做对比,那么合法无外乎就是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自由流通咯。大部分的情况,也就是货币和非货币。

    咱们先看一下货币。货币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叫:占有即所有!它不是钱,它是一般等价物。可是有一个问题,如果这钱它来路不正当呢。比如,它是偷来的或骗来的,那它影不影响出资情况呢?(合法性)

    可能有人说,这个不行,它偷来的,怎么能够用这种来路不正的货币出资呢?不行不行。

    我只能说,这是我们常态的思维,并没有理解到货币本身的典型特征。

    (货币本身并没有罪啊!就算是偷来的抢来的,它是非法来源,那又如何?它如果是作为出资,那就是合法有效的出资。可能这个事情东窗事发了,那就退赃呗,公司配合一下,进行司法拍卖不就行了。所以,出资,它依旧是合法有效的!)

    而非货币财产呢,又是什么情况?

    大多数的情况下的非货币形态,有这么一些,比如:车、房子、专利。这是比较常见的非货币形态出资。我们来看一下这些东西,它到底是如何的!

    从总体上来说,我们是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点进行的分析,首先,你如果是用车出资,你是不是得评估作价,当时候是多少钱,不能够过高,得如实评估作价。(如实性)

    再一个就是它的转移啊,这个转移结合民法中的制度,要么就是交付,要么就是登记这些,或者交付登记都有,像房子这样的,车子这样的,既要交付又要登记。

    还有一个,就是所有权处分的问题,你得有权处分啊,如果你无权处分,那么怎么搞?

    有这样一个例子给到大家来理解这个有权处分的问题。

    说:

    有那么一个人,他老爹挂了,然后他就伪造了一份遗嘱,把他老爹名下的一套房产非法继承到了自己的名下,可是这个房子的真正指向是他的弟弟。所以,按照遗嘱,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是他弟弟。这个时候,他就拿着这个房子作为出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同时作为了发起人,回头成了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问:公司能否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首先我们看一个问题,他是不是合法的?

    他肯定不是合法的,所以,这就是无权处分啊!你说你没有所有权,你还出资?而这里的问题是,公司能否取得房子的所有权问题。

    其实,还是涉及到一个东西,叫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看它能否完成)

    公司如果善意的,那么就可以。但是!我们能够这么说吗?案件是一个事实,我们不可能说如果这样的词出现在法庭上吧?

    你说,你身为一个律师,然后正好接了这样的一个案子,你跟法官说,如果怎么怎么样,你觉得合理吗?(案件都是真实的,就必须有衔接,有法律逻辑啊,不能说如果怎么怎么样,你觉得,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存在诸多的如果,最后才导致出现了这样一个结果吗?)

    你得根据案件分析说:

    基于所提示的证据信息得出结论,他,以伪造遗嘱的形式,非法取得了本该属于其弟弟的房产,后用这套房产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设立了某公司,并承担了发起人,现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系列的身份,我是否可以认为,他与公司之间,互为表意,他的知情是否可以推断公司也同样知情。那么,基于知情情况下,公司既然为恶意,就无法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房产应该回归其弟弟所有,公司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是不是身为律师,去阐述一个问题,作为一方诉讼代理人,咱们得这么说?发生了一个情况,我们得根据事实去进行分析,最后确定啊。你说如果!法官是看结论的,不是来看说如果的!)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还没有完,咱们接着学习公司法的内容,会有更精彩的内容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