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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股权出资与法人财产保护(十一)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内容并没有完,咱们接着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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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章的内容中,关于出资有一个例外,就是关于土地的情况。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土地转不了所有权,要么是归国家,要么是归集体所有。而土地作为出资,就只能是使用权。

    在土地的使用权中,有两种。一种是出让方式,也就是使用者向国家交钱,买来的使用权,这个卖给公司没有问题;另一种是划拨方式,这是一个法定用途,是你向国家申请分给你的,就行行政许可一样,按照法定的用途开发建设,所以划拨地是不让出资的。

    (但是有种情况,我说我就是要这样做,用划拨怎么搞?这个,会给你一个法定期限去处理这个土地的问题,一般是30天,你能不能把划拨变成出让?这个就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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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讲到的一个内容,是出资方式中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叫股权出资,这个都听过吧?

    知道是知道,但是它具体有哪些东西呢?(这是需要了解的)

    股权也是可以出资的,因为它满足了那两个条件,可以估值可以流通是不是?那么,咱们就来看一个例子,来学习一下,看故事学习是最好的办法之一。

    打个比方:

    比如说你,向从零公司出资50万,换了从零公司20%的股权,从零公司注册资本250万,而那对应的20%也就是50万,这是真金白银给到从零公司一步到位的过程,合法有效。但是接下来,你看到了一个商机,你把这20%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了玉江公司(股份公司),借此,你从玉江公司里换走了100万张股票,每一张价值2块钱,也就是说,这个20%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00万。

    我们来回想一下刚刚都说了什么,20%也就是从零公司的50万,怎么跑一个股份公司变成了200万的估值呢?这有没有估值虚高不合理存在?有?还是没有?

    答案:没有!

    为什么呢?

    因为股权可不是有特定价格存在,它的进销差是没有一个准确的合理区间,就好比,昨天才几块今天突然就翻倍也是存在的。因为股权的价值,我们是根据市场而定的,所以单纯只从价格悬殊上确认它有所谓的过高。如果人家从零公司经营得很好,那么股票的价格上涨也无可厚非是不是?

    而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里,是不是会发现一个东西,你这不是在卖从零公司的股权吗?因为你拿20%的股权换了玉江公司100万张股票,所以,这20%的新主人是不是就是玉江公司的了?

    答案:肯定啊,这就是转让股权,所以,他要满足所有转让股权的流程。

    首先,这20%的股权一定你合法所有的;(不是骗来的!)

    其次,这股权一定是要独立完整干净的;(没有瑕疵负担,也就是没有抵押质押的那些麻烦)

    然后,做法定规定的程序,该同意的同意,该签合同就签合同;(转让流程、手续)

    最后,如实的评估作价。

    (所以,股权的出资,本质上来说,它就是向外转让的过程)

    不过,矛盾总是会出现,否则,法院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案件,如果没有案件,那也就没有律师那么多事了对不对?唉,矛盾真的无处不在。

    前3个条件,如果出现了矛盾,法院会给到一个30天的期限进行解决问题,可以叫股东的修正;最后一个的如实评估,这个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指定一个合法机构,对你的股权做估值。最后的这个估值,法院会根据你这个公司章程里面提示你这笔股权值多少,和法院估值的钱做对比,对比相当就好了解决了。但是如果这个估值只有100万,但是你号称200万,这个后面会承担一份责任。(差什么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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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个,就是结局了。

    要是什么都没有,都补正了,那么皆大欢喜是不是?

    但是就怕出意外,什么情况呢?

    如果说,这你在出资从零公司的时候,你并没有交够50万,而是只交了20万,而你还以50万20%股权卖给了玉江公司换了100万张股票,你们说,这合适吗?

    所以,玉江公司就以股权为残次品,向你追了一份瑕疵责任,让你补正瑕疵。最终,把钱补上,就算是抹平了,也就结束了。(以上的内容基本为上帝视角!现实中,你怎么可能知道那么多?说故事和经历故事是第三人和第一人的视角,也许,会有其他事情发生也说不定。)

    最后的结论:

    关于出资,基于出资要求转所有权给公司完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完全非法无效;(信用啊、特殊经营啊)

    一类是合法有效的;(刚刚学的货币、非货币)

    还有一类是瑕疵修正的那种。(就是上面讲到的内容,出现瑕疵需要修正补正)

    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为了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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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出资的流程】

    这个内容是很简单,真的简单。

    对于货币出资,就是足额的打到公司的账户上面就可以了;

    非货币,就是一个登记、交付的过程。

    (已登记,未交付,没有用;登记之日起,我们可以自交付之日起算实缴,享受实缴相应的股东权利!)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是这样,比如我,在2019年5月1日把房子交付给了公司使用了,实体的权益公司已经享受到了,只是因为我没有登记,没有享受相关的权益也就认了。可是现在我已经把瑕疵补正了,我能不能主张,自1月1日到现在享受那个新剩利呢?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公司已经取得了房产权益,也就是实缴出资了,但只是没有登记,所以可以把这个新剩利的享受提前到5月1日这一天。

    (就这么一个点!)

    ——未完待续——

    (作者:今天的内容就暂时告一段落了,明天继续,内容会加倍,因为时间已经不太多了,所以要合理安排每一天。呼,发现看了这么几天后,感觉商法的内容的确问题又多,内容又多,这是学习商法内容的第六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