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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有瑕疵的股权转让与主观判断(十三)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咱们接着上一章的内容,认股的内容继续学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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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公司已经进入正式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了。(就好比,投资造高铁,终于要投入使用,开始回本营利了!)

    现在呢,从零公司准备增加注册资本,要增资扩股,比如要新增200万注册资本。那么我们奉行一股一票一块钱的原则,我们公司就需要发行200万的新股,那么这新股因为基于人合性的保护,你我他如果是想买,就肯定是先卖给我们,按实缴比例分配就是,对吧?

    可是呢,我们出资了这么多,已经是极限了,不想再认购新股了,我们想招商引资引进新人,给新人一个机会嘛。于是,当原有股东放弃了认购权之后,那释放的份额招商引资引进新人,比如这个人是铁掌柜。那么铁掌柜就得以机会认缴了公司这两百万的新股,跟公司签了一个认股协议,约定好。那么按照约定,这铁掌柜是不是得把这200万的真金白银在约定时间交给公司?可是结果他到期了,也没有交。(所以,认股人就出现了瑕疵!)

    于是得出了一个结论:铁掌柜欠钱得补,在欠钱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是不是得向债权补充赔偿?

    而这里之前的相同,就是一个问题,问这个我们三个人作为发起人,是不是要连带呢?其实这个很好理解,铁掌柜又不是发起人这个合伙性质里的,我们三是一个团体,他是一个团队,是分割的,不是一个整体。

    公司,是交给董事高管推进运行的,那么基于忠诚勤勉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是不是有职责,按照约定期限,向铁掌柜追讨这笔钱?

    对啊,催啊!要啊!结果董事高管没有尽到这份勤勉忠诚的义务,甚至有这种情况,董事长说,铁掌柜啊,你欠公司那200万的新股的钱到期了,你是不是没啊?铁掌柜说,对啊!我一共才凑了100万。董事长考虑了一下说,铁掌柜你把这100万借我个人周转一下吧,你对公司的那笔200万就先别还了,我也不说也不催了。铁掌柜一听,那敢情好啊!给了他一个喘息的机会,借此他就把这100万给了董事长个人。

    因为这个决定出现,也就伴随着两个法律关系的出现,一个是因为董事长的放任,所以董事长有过错,另一个是铁掌柜给的是董事长而不是公司,因此两人产生了债的关系。

    那么回到事情上来,铁掌柜有这个欠钱不还的恶果,而董事长有这么一个过错,那么是不是得为此付出代价?是不是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个其实和之前章节讲到的一股二卖有些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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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

    简单概述它的内容:

    第一个,即便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依旧有效;

    第二个,转让人的责任不会因为转让而受到影响;

    第三个,受让人要看主观。(善意或恶意)

    下面举一个例子来看待这个。

    公司在发展,我向从零公司认了50万,出了10万,出资不足对吧?所以我要补啊!可是呢,在这个节骨眼上,我把这个股权卖了给你。所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是不是就容易理解了?我虽然出资有瑕疵,但是股权的转让依旧是有效的。而我把股权转让给了你,可是身上还是有那40万的债啊,是不是没了呢?这个咱们结合二来看就懂了,是我的还是我的,我不擦干净是走不掉的,如果可以,那谁都这么干,空手套白狼啊!关于第三点就更好理解了,你不知情,那就是善意的第三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搞懂了没?刘先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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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根据上面的这个内容,咱们做一次法官如何?

    作为法官,需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是刚刚的场景,我出资50万,认了后只出了10万,然后你把这份股权转让给了我的大表哥,问:如何判?(记住,根据事实来居中裁判)

    这个内容的重点在于,大表哥!如此亲近的亲属关系,难道不存在什么主观上的猫腻?基于生活逻辑常识判断,我们只能推定大表哥知情,也许事实是真不知道,他也被坑了,但冤枉就被冤枉了,就要连带。

    咱们再举例一个,但是有所不同的!

    同样场景,但是这个大表哥换成另一个人,铁掌柜!(就是铁掌柜,有没有什么特殊身份之类的!)而铁掌柜为了买我这个股权,经过了商业调查,请评估机构对我的股权做了评估,但是他说要砍价,最终成功跟我砍价,以低于市场价20个百分点买得了我的这笔股权,问铁掌柜需不需要连带,为什么?

    根据这个类似的场景,你作为法官,你是不是需要进行事实内容的提炼?首先一个,买卖过程中,铁掌柜做过商业调查,而商业调查是调查什么?是不是调查这个股权有没有出资到位,或者说他是为了防止万一出现瑕疵,他做了一般都会做的商业调查?那么他是不是就知道了,才造成了最后最终跟我砍价,以低于市场20个百分点的价格购得了我这笔股权?

    知道为什么这么说吗?如果铁掌柜不知道里面的事实原有,他凭什么跟我砍价?而且还低于了市场价格,你们觉得事情发生都会毫无根据吗?答案是不会的,如此低的价格谈成功了,就是肯定是有原因,对方肯定知道情况,才会对我采取某种手段,而且还需要任何谈判技巧。

    (不过既然懂法,那么这么做,肯定是会被连带。而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铁掌柜掩盖商业调查的证据,把自己成功变为善意不知情的第三方,合理取得,最后我倒霉,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吗?谁知道呢!毕竟这种事情我也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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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点一下明天要出现的内容,其中一个叫抽逃出资。这个又是什么?

    ——未完待续——

    (作者:不过,上面的各种情况被写到了书中,那么肯定是存在过这种情况,否则也不会被例举出来对吧?法律既然做了全面的规定,肯定是有这种现象发生,所以才进步用法律规范漏洞,防止合法权益的受损,今天就到这里了,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