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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股权股份的转让(三十二)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具体是多少,我已经忘记了,当时已经只剩下2个月零13天了,说长也不长,很快就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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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权股份的转让】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我要学习好咯!

    那么,就根据两个公司,来进行分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咱们先做个一个基本的铺垫,咱们说啊,这有限公司,是一个封闭性的公司与人合性的公司,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把这个股东的股权流通会分为四个角度。

    第一个是:股东之间;(股东卖股东)

    第二个是:股东向外;

    第三个是:股东股权因为种种原因被强制执行,被法院拍卖而流通;

    第四个是:股东挂了,因继承而流通。

    那么,咱们就从这四个层面开始入手,首先的一个,股东之间的转让。(第一个)

    比如:从零公司的股东,我你他,各自的持股比例是50%、30%、20%这是基本架构,这时候呢,你要你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卖给我。这个流通,对于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封闭性有没有被破坏?没有吧!这是咱们内部的比例变化罢了,所以,没有人合性封闭性破坏,法律就不管。(那就自由交易呗;但是如果是强制交易,那么就不行了!)

    接下来第二个,是股东向外流通。(第二个)

    向外转让的话,是不是涉及到了新人的加入?涉及到了原有封闭性、人合性的破坏啊?那么,我们就要遵照很严格的流程。在卖之前,这个事情,你不能偷偷做,你得告诉别的股东,让别的股东衡量一下这新的合作伙伴能不能接受。(也就是事先通知大家,怎么样都可以)

    这第二步,那就是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权的流通,它是股东的身份权,任何人不得剥夺,为了让他走得成,要么你这股东就同意了,可是如果他们不同意呢?是不是他们不喜欢这个新伙伴?这个时候,因为股东想走,而其他股东又不接受这个新伙伴,两全其美的办法是不是我把股权卖给你啊?

    可是,这股东也不同意买,但是你就是不能走......是不是尴尬了?(你到底想怎样呢?)

    于是,我们就对此作了一个推定同意。就是,作为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视为购买;而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咱们来看一个故事,让你明白一个高明的律师是如何赚钱的。

    说,有这样一个公司,叫从零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你跟我,各自持股49%和51%,于是就协商一致制定了一份章程,本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全部股权,一定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你却装备把股权卖给另一个人铁掌柜,但是卖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啊,结果我一听后,就懵逼了,打死也不同意。这时候,你却去找了一个律师,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吗?律师了解了情况后,是不是得出谋划策,给这个当事人出主意?而如果,你是这个律师,你会怎么做?

    会不会这样?你说:这个章程是你自己签订了,规定了要人家股东同意,不好办啊!(是不是感觉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虽然有推定,但是这样下去就变成了一个人了,是不是常理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很不幸的告诉你,这个你这个律师得失业.....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当事人肯定气死了)

    所以,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给你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出谋划策。

    于是,我们结合一下所学的知识,来回答这个当事人!

    说:现在大股东不能接受是感情上的问题,一时间接受不了,或者说不能一下子接受你全部卖出去,但是我们可以象征性的卖1%,你就说,我不是真的离开,我只是拉一个新伙伴进来,也就1%,也不多是不是?但是,这大股东一旦同意了之后,咱们在这样做。做完手续后,这新来的铁掌柜也就成了股东,可别小看了这1%的新股东,他的身份就发生了转变,成了股东,也就适用了第一条的交易原则,股东之间的交易,是自由交易。再把剩下的卖给他,不就得了?(我们要的,只是其他股东的同意,而这里面却包含了两种形态的转变,由外变成了内部交易。而这个行为,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所以,真正如何挣钱,都是凭实力,多大的能耐赚多大的钱。可别说这事是钻法律空子,这就是高明之处,转换形态,就和当初王宝强打离婚官司,本来属于民事的官司,被打成了刑事。(律师,就是转换法律存在的形态,在法律边界内合法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存在的难题,那么你就可以得到赏金了,解决了问题,别人给钱绝对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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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接着讲一个东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指导案例,而指导案例对于律师学习本身是很有价值的,无论刑辩如何出色,民诉如何巧妙取胜,商业上如何出谋划策,律师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更多的是把法律玩得得心应手,也就是不断学习。违法的事不做,高效出色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这就需要阅历需要学习,才能够成为一个出色的律师。

    (就像一个出色的作家,看他的故事是那么引人入胜,这是有原因的。我越发觉得,这就是我所要寻找的人生道路。现在的我,不是一个出色的作家,也不是一个律师,但是我会朝着这个目标去努力!)

    而最高院说了一个什么呢?(四个字!)

    人走股留。

    什么意思呢?

    如果,公司的股东非因身体或者年龄的原因而辞职的话(其实说白了就是跳槽),那么,你就应该把你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一个什么样的价格卖给在职的董事。双方协商,公司也同意,股东也同意,就签了一个这样的协议,这,就是人走股留的协议。(它是有效的!)

    ——未完待续——

    (作者:继续学习中!我发现,现在学习法律,也没有那么枯燥无味了,也许是上架了之后还有人看,虽然不多,但至少到了我心里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