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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公司死亡三部曲(三十七)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看一个问题,那就是股份公司,能不能拿着自己的股票,拿三年呢?

    答案是:有可能的!(这不就是奖励职工的那三年嘛?)

    你比如说,我三年头1月1号,公司就制定了一个职工激励计划,三年计划。我1月1号就把这个股票买回来在账上放着,然后你三年之内是不是就奋力了对不对?三年以后,根据这个政策的执行结果给它排排队,第一名给多少,第二名给多少。然后在三年的最后一天,派发给他们,是不是合法的啊?

    不过,放在账上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三年中,要不要表决和分红呢?

    答案是:不要!因为它不是股东啊,股东持股才有分红,公司的那个是用来发给员工为目的的,是临时持股的状态,它不是一个真正实体的股权,所以临时下是不参与表决,也不参与分红的。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就需要信息披露,你要提前公告出来。而上市公司要进行员工持股、转债、维稳等三种回购的情况,需要公开集中的交易方式进行,也就是在沪深两市交易所做,不能私下偷偷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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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的流通就说完了,我们稍微回顾一下。

    在股份公司里头,我们学了大概有四个角度,首先一个是因为它的开放性和资合性,对股东不作任何的限制,无论是对内或者是对外都可以随便卖。

    对于发起人,限制了一年的禁售期。而董监高限制了两个类,一个是法定限制,一个是章程限制;法定限制中一个是披露,二是比例,三是上市一年,四是离职半年;章程是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可以在法定上增加,但是不能减少。

    然后一个就是重点的内容,回购问题。而回购是六种法定情节,各自的审批序列,回购回来的股票怎么处理,以及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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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这个内容其实很简单,增资减资主要是一个小流程。

    问一个问题,增资与减资是不是对注册资本的变化?

    首先从决策权来讲,是股东会;(七件大事,所以需要23以上)

    而既然是注册资本的变化,我们原先就学过,注册资本要在章程、执照、工商登记里边体现载入。所以,你增资也好,减资也好,这些个东西都需要同步修改。

    所以我们就能明白,增资的流程是先做股东会议(23以上),然后增,然后变章程,变执照,变登记,结束。(减资一个样......)

    但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增资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个新增股本卖出去的过程?咱们之前总说新剩利,这个新到底是啥?就是新增的股本啊,无论是有限公司也好,还是股份公司,都是如此。只是两种公司的区别有所不同,但都是新增的。(有限公司里面出现新股,买卖的要求贼多,也就是之前学到的那些!而且,它是认缴资本制度哦!)

    而减资的时候呢?

    我们这跟公司合并的流程是一模一样,回想一下合并怎么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会决议,编单编表通知公告,接受债权人的还债担保请求。为什么这两个是一样的呢?是因为,合并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啊,而减资是不是也会可能损害到债权人?因为减资公司的钱会变少啊,所以这个时候为了确保债权人不受伤,那么就需要做一个债权人的保障机制,就是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十天内通知,三十天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的保障。而债权人是接到通知的30天,没有接到的45天内要求还债或担保。这一切安排好了,那就减呗。然后就三变,结束。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在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生,这个知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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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也终于走到了公司的生命环节最后的一个过程,消亡!

    坦白讲,产生运行变更消亡,前面三个可以说是废了很大的力气,就和人一样,从出生到成年,到成家,最后到死的时候,死是不是最简单的?

    而公司到底怎么回事呢?还记得当初提到的一个名词吗?叫公司死亡三部曲,解散清算和注销。

    因为我们都知道,公司是商事主体,登记主义,所以注销丧失身份。但是最关键的是中间的内容,也就是清算。

    解散呢?那就就是想死了,我要死。就是公司各种各样的死法,那么对接人而言呢?

    比如寿终正寝,是不是可以啊?这不就是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了,公司活够了,要死了;

    又比如自杀,股东不想干了,决议解散了是不是可以?干不下去被安乐死咯;(强制解散也是可以的,破产也是可以的,被吊销执照咯,因合并或者分立是不是也会死?)

    说这么死法,重要的就一个,强制解散,而这个,我们通过强制解散请求权也学过了。

    ——公司的清算——

    首先一个别管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我们要解散的话,一般都应该做一个后事处理,终结债权债务的过程,这个环节就叫清算。(而公司因为合并或分立,有没有必要清算?其实没有必要的,因为合并与分立早就已经处理好了后事了啊,可以不经清算直接注销,其他的死法都必须经过清算。毕竟,交代了遗言再死嘛)

    死了之后叫解散,有了解散的适用之后,我们要清算是不是得有个人来主持公司的后事啊?

    那个人叫清算组。它的出现是两种机制,一种是公司自行清算,一种是法院指定清算。

    第一种是,解散出现后15天内,公司组织人做清算,两种公司做清算稍微有所不同。

    但是清算这个内容,我还是决定留到明天再说,因为,很重要。

    ——未完待续——

    (作者:时间又不早了,时间又过去了一天,希望我所学到的东西,我所经历的东西,对我未来有所帮助。律师,是一个真的靠实力的职业,半吊子的律师,是做不长,也赚不了钱的,也就是专门做一种,要么是公司、要么是证券、要么是房地产、要么就是民诉或者刑辩,但是我最终会选择哪一个呢?谁也不知道未来是如何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