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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破产诉讼费用(四)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哪些情况,法院不能不予受理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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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咱们先看一个案件,也许就明白了第一种情况。

    这个小新华书店不是欠了从零公司10万块的货款,到期还不上嘛。从零公司就把某小新华书店给告上了法庭,申请破产清算。这时候,小新华书店向法院提了一个异议,说法院啊,你可别接从零公司的案子啊,给他驳回了吧!

    法院问:为什么啊?

    小新华书店说:我欠从零公司的这笔货款,还有一个保证人呢!我这个保证人是有偿付能力的,能还给从零公司的。所以说,我就不足以破产。

    (对于小新华书店提出的这样一个异议,法院要不要接受?)

    从逻辑上来分析,破产清算的适用原因,是到期不还,资不抵债;到期不还,偿还能力缺失。有没有考虑或别人的经营状态?说白了,别人的,你也好,别人也好,其他人也好。人家的经营状态,跟这个小新华书店要不要死,又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吗?别人活的好,你就不挂了吗?(所以,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现在讨论的是这个小新华书店挂不挂的问题!)

    如果有破产原因,咱们就接受受理这个案件,如果没有再驳回。

    (再举一个轻松点的例子,就好比啊。别人问你,说你是不是腿疼住院了啊,现在怎么样了。结果你回答说,没有啊,我朋友挺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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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上面已经讲过了很多,到了这一步,是什么了呢?

    那就是,请法院来了。

    (那么,到底是谁去请呢?申请的过程,看一看。)

    可以企业自己去,对不对?(我要死了,我自己去请法院来帮我处理处理后事)

    也可以是债权人去;

    甚至是提到过的出资人、清算组。不过,重要的内容肯定是自己或债权人去。

    第一个,自己去申请。

    其实,能不能破产,还有有没有钱,知道细节的那个人,肯定就是企业自己。所以,当企业具备了破产原因的时候,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清算。三个程序都可以启动,也没有什么额外的障碍。企业如果自己想活,就申请重整或和解,它要想死就申请破产清算。

    那么,向法院提交,证据就是充分的1+2或1+3的破产原因呗。企业你要提交不能还债,提交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报表。

    第二个,债权人去申请。

    从债权人选的程序上来讲,破产清算债权人是可以申请的,重整也是可以申请的,但是唯独这和解,债权人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你这个企业提了,然后我这个债权人回答一下,觉得可以,接受了。

    而作为提出人家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我们还是会做一定要求的。本质的要求是,你应该能够通过企业的破产流程,得到你该得的保护和救济。

    所以首先的一个,就是要到期啊,不到期的话,你没法拿到人家欠债不还的证据啊。所以要有还不了的事实状态,二一个,这个债权应该是合法有效,可以执行的债权。如果你是过了诉讼时效的了,过了强制执行的时效了,这种时候你都演化成了自然债权了。

    第三个问题,作为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要能够从破产中得到救济和偿付,你的债应该是有给付内容的。说白了,就是一个钱的问题。

    于是我们归纳为几个点。首先就是,作为债权人,你申请其破产,应该是已经到期了,应该是有合法有效保护力度的,然后就是有给付内容。(行为是没有意义的,比如什么承揽合同,这个就是行为!你不可能用行为去要求别人破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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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说了这么多,我们都是站在上帝的视角去看一切的问题,如果切换到现实世界中,无论是资产负债表,还是钱没了,人没了的那种。那种核心的内部资料,作为一个外部的债权人,他能不能轻松拿到这个证据啊!?

    (你怎么知道别人钱没了呢?是不是,作为债权人,我们很难拿到这个证据啊!所以,我们就不能苛求他去提交这份证据给到法院。那应该怎么做呢?)

    债权人,只要你们向法院提出,这某某小新华书店欠了我钱,到期了还不上。OK,那么我就有理由怀疑这小新华书店不行啦。借此,我就把它送到法院,去申请其破产,申请其重整。我先送到了法院之后,法院接收,会给到这小新华书店七天的时间,告诉它,人家从零公司帮你申请破产清算了,你还能不能活下去呢?

    小新华书店说:不,我还能坚持一下。(我就在七天之内提交异议,我不死。)

    这个异议,小新华书店,你拿你的资产负债表,拿你的偿付能力证据。通过异议的方式,由小新华书店自己把这些实质证据提交法院,作为异议的证据。

    如果,提出的证据被法院接收了,认为异议成功了,我们就把债权人从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驳回了。

    可是如果你到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那我就推知,甲是有理由的,你要死,我们就受理一下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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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个问题,就是撤回,接收。

    撤回,怎么说?它跟受理有关,受理是开始司法程序的起点,所以受理之前随便撤回;受理之后,就不能撤回了。是通过法院的胜利之后,给结论的。

    接收,不难理解吧,就是接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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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一个,就是诉讼费用,结合民诉法的内容来理解一下。

    破产申请,是民诉中的一个特殊的诉讼流程,那么无论是债权人申请的破产,还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或者是出资人申请的重整等等,这些个要不要预交诉讼费用呢?

    我们说,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肯定是要预交诉讼费的,而之所以叫特殊,肯定是有特殊的啊。

    这个,无论谁申请,都不用预交诉讼费。先由法院审核,发现符合条件受理,受理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出现之后,我们就会把诉讼费用列入到破产费用当中,由管理人用债务人的财产随时发生随时清偿。(是先受理,后交诉讼费的逻辑)

    ——未完待续——

    (作者:时间不早了,各位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