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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破产法总则总结(十二)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其实,总则的部分已经结束,讲了也有几天,算是花了很多时间,但是我觉得,至少踏踏实实去学习,学习法律逻辑,还是让我受益匪浅。

    下面就归纳一下破产中,总则的核心要点,可别忘了,说不定以后的读者中,会有人成为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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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的总则,它围绕着一个破产流程推进去推导他,首先,找到了它的破产适用对象。破产对象是以小新华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才能够适用。

    它还要有破产原因,原因是表面实质的双重的资不抵债,1+2或者1+3的情况。是到期不能还债,表面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实质是二选一,一个是各种资料报表体现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偿付能力的缺失,很抽象的表现是人没了,钱没了,强制不能的,长期亏损一片黑暗。

    有了原因之后,就可以启动申请受理了,申请的时候重点强调,债务人债权申请。债务人申请,三种程序都可以启动,而且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要是充分的1+2或者1+3。债权人,他只能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他不会申请和解!而他提供证据是,单一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实质的他是提不出来,咱们有不苛求,而那个是交给债务人异议的时候,债务人自行提交的。

    当然,在申请的时候,我们讲可以撤回,时间点是受理之前。然后诉讼费别管,谁都不用管,也不用预交,这是一个特殊的民诉流程,是先受理后交费的制度。

    受理之后,同时会指定破产管理人,会要求个别清偿是无效的,会要求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明确它的管理人有决定权,两种情况会推定解除。还有,合同履行了对方有价款,是共益债务,合同有解除的,对方有损害赔偿的是破产债权。

    然后重点讲的一个就是破产管理人这个东西。它是法院受理的时候指定出来的,债权人对管理人是有监督权的,之后发现了问题也不能直接处理,应该向法院去建议。而对于管理人而言,是有一个大事报告的原则,卖地卖房子卖专利,全部诉讼营业事务,担保等,就会有三个序列流程,一是管理人决定,二是报告,三是实施。(报告的对象,如果有债权人委员会就报这个,没有就报法院)

    接下来就引入了一个专用名词,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受理后程序性支出,是管理人工资,诉讼费。共益债务是受理后发生的实体性的债,还的时候是破产费用优先,如果破产费用都给不了,那就宣告破产终结。

    然后就是债务财产,分四个角度展开。一个是债务人财产范围,是所有权的判断;

    二是取回权,没有所有权占有了别人的,又有留置权,变价提存,无权处分后善意取得,毁损灭失后还有没有,承运情况买方没付钱或所有权保留卖方的,尤其取回的制度;

    三是撤销权,撤销分两大类,三小例外。第一类是受理前一年内,五种欺诈破产可撤销。第二类,是到期还债,要求六个月和有破产原因。而这个基础上有例外,一是担保的,二是司法执行的,三是保命的水电费等。借此,还有一个难点,那就是提前还债的问题强调,如果万一债是受理前到期的,这个时间点就定性了,它的清偿就不考虑提前,只看清偿日,清偿日是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以外都不撤,一般都不撤。只有清偿日在受理前的六个月内,且有破产原因才会被撤销,按第二种来撤销就可以了。

    四个是抵消权,适用跟民法有点不一样。咱们讲,抵消在破产中被抵的债权债务,性质不同没关系,到不到期没关系,但是只能是债权主动提,债务人是不能主动抵的。进而就引发了三种行为不让抵消,一种是股东的出资跟它的债权不能抵消,二种是你买来的债权不让抵消,三种是恶意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让抵消。

    五个是追回权,追回,尤其是对管理层,一类是不正常收入,追回来以后给权利,一类是侵占财产后的追回,那追回就追回了。

    接着就是破产债权了,刚学了,能够申报的,尤其是待定债权能报,连带债务当中的法律关系。不能报的三大类,一是根本就不是债权,二是职工债权的特殊制度,三是过了强制保护力的自然债权。(有一个情况,那就是逾期了,咱们讲,只要是钱没分完就可以补充申报,言外之意就是钱没了,小新华没了那就吃空气了)

    ——总则的内容结束——

    那么分则中,我们讲狭义的破产程序,就是重整和解跟清算,三个程序。

    重整,是一个重要的点,因为整个的破产程序中,对经济生活唯一有价值的程序,就是重整。因为重整是为了积极的挽救企业,避免其危亡的。所以把企业救活了才有用啊!清算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企业持续下去经济才有发展,如果天天都是企业破产,那还得了,员工得哭死去。

    和解是被动妥协的让步,很少会真正用到,你觉得,你作为债权人,你会让步吗?毕竟,那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适用破产法案件前十大经典案例,想看的可以去搜百度,看看破产法是怎么运用到实际当中去,毕竟现在咱们只是学习破产法的一些书本内容。但是这些经典案例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重整案例,因为,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企业更积极的一面,更好的一面,而不是天天破产,想着这个企业怎么挂,而是想着企业怎么从危难中度过,迎接新生。

    那么重整原因和启动是怎样的?

    原因很简单,只有有了破产原因那就重整呗。但还有一个单独的原因,重整就是抢救。所以有了病,但是不足以致死的情况下,是不是有黄金抢救时期?(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咱们就重整他!)

    谁去启动呢?(前面是接触过的!)

    一是直接申请,二是间接申请。

    直接是,有了病,企业自己去;或者债权人把他送去,也是可以的。(也急速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

    间接是,是由死到活,是可以主动求取的。是债权人申请了破产清算,有了死的前置,后企业自己(出资人10%以上为了抄底),就可以申请重整,被法院受理后,由清算转为重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