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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前后手、背书与无因不可抗(二)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上一章,讲到了票据当事人,必须是有签字盖章,有了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算当事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那么接下来,就是票据的特征了。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票据是无因性,说这个票据的权利义务行使,跟票据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这个是不需要懂的,因为没必要。(......)

    票据,我们刚才说过,因为有支付功能,所以你想象一下,票就是钱,钱就在票上。如果不是很理解,那么我们可以结合到支付功能上,你想A签发出一张票给了B,付款人是银行,此时此刻,是不是票就是钱?那么是不是就相当于把一笔钱交给了B?

    所以基于民事关系,A为什么给B一笔钱呢?无非是渗透了一种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合同,因为A从B那里买了一批货,签了买卖合同了,所以合同里面,A就是买方,是需要付款的义务人。(才有了签发出一张票据交给B来支付货款)

    于是,A就有了三个身份。在买卖合同中,他是买方;是付款的义务人;票据里面他是出票人,签字在前,有一个概念叫前手。

    这样对比B也有三个身份。卖方;是收款的权利人;后手。

    就有了我们说的原因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签发;因为买卖合同,票据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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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票就到了B的手里,还没有到期,是不是闲着也是闲着?闲着就浪费啊!

    所以B就把票当钱花给了C!

    (这个花给C的过程,就叫背书转让给C)

    那么为什么会给C呢?无外乎又是买卖的关系,我和你有买卖的交易,但是不只有一个啊,我和别人也有买卖关系。

    于是又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但是是B跟C的)

    B由此产生了三个身份,B是买方;是付款义务人;在票据中前手背书。

    给到C后,C成了买卖合同中卖方;收款权利人;在票据当中被背书后手。

    (看到这里,是不是感觉这就是AB关系的复制?一模一样,这是肯定的,因为有交易才会有票据啊。在这里面,无论是A也好,B也好,C也好,之所以敢于借了一张票这张纸,我就愿意交易,愿意发一批货给对方,是不是因为他们笃定的相信,这个票将来会变成钱!)

    为什么这么信任呢?

    是因为这个票据,有非常强的流通性,同时是因为有两种权力,支撑这张纸变成钱。一种权利叫付款请求权;(票到了期了以后,不是有银行是付款人吗?就可以拿着票找银行啊!说票是你们银行出的,应该付款了。银行审查了一下,发现没问题,就付款结束了啊!)

    但是,有时候会这么简单吗?

    很有可能是C拿着票找了银行,银行因为种种理由不给钱,但是这样正常。一旦银行拒绝付款了之后,说明付款工具就消失了,因为对于C来说,银行就是一个付款工具啊。而工具消失后,我们是不是就在ABC这个票据流转的关系里边去追究相关的责任?

    于是,我们就是启功了第二顺位的救济权利。(银行已经没有关系了)

    所谓救济权利,就是找银行没有要到钱,我得找个人要啊!这个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叫追索权。

    而因为是相对的关系,B是买方前手义务人,C是这个流转关系中最终的后手。而A与B之间又同样的关系,B又成了后手。那么,这样反过来推去追索,是不是C相对而言,前面的A和B对于他来说都是前手?

    所以,别管直接,也别管间接,对于最终的后手,前面的都是义务人,都可以去追索,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追索就是从后往前,反正最后弄到了钱,就算救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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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票据就是两条路,一条顺着走,是什么情况。

    然后,反过来逆向,又是一种情况。

    我们再次确认一下,第一条,票据的签发流转是基于买卖合同往后走,出现了一个买卖合同催生后的出票、背书的流程关系。催生出了买方就是义务人前手,卖方就是权利人后手的法律关系。等票据到期的时候,作为第一持票人,就可以通过付款请求和追索,最终实现票变成钱的救济过程。

    第二条就是后手追前手看。

    ——无因性与有因性——

    这个前面提了一下,但是并没有解释,因为没有出现两条路,所以不一定能看懂,但是现在应该基于一定的小基础,能够看懂这个了。

    打个比方:

    A跟B签署了一个买卖合同,买了一批货,然后为了支付货款,A向B签发了一张票据银行付款。现在,这张票就在B的手里,没有往后流转背书。可是等到了到期的时候,B去找银行要钱,银行却因为种种理由拒付。说明付款请求权没有达到,银行工具消失,B可以继续追索,问A要钱,对吧?

    所以,问题出现了,B去找了A追索,结果A看到B后说:“你还有脸来?你给我交了一批假货!”

    这时候,A以买卖合同中B交假货为由,拒绝了A提出的票据追索的权利请求,请问,A有没有资格做此拒绝呢?

    答案是:可以!(其实理由很简单啊,别人卖你假货,你能接受吗?难道忍气吞声?可以的,对吧?因为两人是直接当事人,是直接前后手的关系,就可以拿买卖合同有假货这个原因说事,来对抗权利请求,这个就叫:直接前后手有因可抗辩!)

    如果,出现了C,C向B追索的时候,B说C,你还有脸来啊?(同样的情况肯定是同样的,只要是直接前后手的关系)

    既然理解有因可抗辩,那么无因呢?(那就很简单了,因为懂了一个,另一个自然而然就懂了,你们猜一下会是什么?)

    还是同样的情况,还是同样有假货,但是B不可能这么傻吧?作为一个商人是不是得机智一些?于是B等票还没有到期,就花钱,票最后就给了C。BC之间签署了一个买卖合同,最后B把票支付价款背书给了C。

    问题出现了,票在C手里到期了,于是C去了银行,结果银行因为种种理由拒付。好,追索开始了,但是C间接找了A,因为B联系不上,反正是连带的责任。

    可这个时候,A却说:“C,你还有脸来找我要钱?B交了假货,我没钱!”

    基于我们的逻辑常识,你们觉得这个合理吗?

    答案是:不能!(你跟B之间的关系关我什么事?又不是我交的!真是躺着也中枪!你凭什么拿你们之间的事,来抗辩我的权利请求?)

    这个时候就体现了,A和C之间是间接的前后手关系,那个AB之间的合同,没有那么大的延伸,所以,这就叫:无因不可抗。

    (其实,就是间接前后,为无因不可抗;直接前后,为有因可抗辩)

    ——未完待续——

    (作者:明天就结束票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