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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票据独立性与伪造票据(三)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来说说票的严格性。票,在什么地方写什么东西,是有严格要求的。

    再一个,就是票的权利义务,是仅以票面记载为唯一依据,而票面记载跟事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未必匹配,什么意思呢?

    【文义性】

    说个小故事。

    比如说我的书,跟出版社签合同,交我所写的稿子,他给我出版,他给我稿酬,给我版税。双方有这么一个出版合同存在。我履行我的义务,在约定时间交稿,完了以后他就出版连载了。而出版后,按照合同的义务,出版社是不是得给我稿酬版税?

    于是,我就跑去要钱去了。出版社会计、财务人员,就给我开了一张支票,根据合同中的约束的稿酬是10万块。钱是要到了,但是会计却给我开了一张20万的支票。而我拿着这张支票跑去银行要钱,这个时候出版社,能不能出来阻止,说银行你不能给啊,我开错了!能吗?

    答案是:不行!

    (出版社不能拿自己开错票为由,通知银行不付款。因为,我是支票的权利人,以票面记载为依准,我就是享受了20万的票据权利。接下来,基于民事关系,出版社可以找我要回这不当得利返还嘛,是不是?钱可以退,但是不能影响票据权利,这,就是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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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权性与证权性】

    我没有写错字,是证明的证,权利的权。

    票据是设定权利的票据,票据的特征之一,证权性。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债券。

    咱们熟悉的股票,是先有股东对公司投资,有了股权之后公司签发股票,证明你股权的存在,证明你的股东身份。

    所以,股票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票,起到证明权利的作用。(而汇本支,是票据签发同时,就催生了票据权利,是票与权利相伴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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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性】

    所谓独立性,你要明白。上一章的举例,A出票给B,B背书给C,付款人是银行。是不是有很多人?

    那么多的人都分别签字盖章,表达意思表示,这个过程中是不是有可能某个环节会出现问题呢?

    比如说:A出票给B,B背书给C,结果告诉我们,B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只是看起来很正常。那么我们学民法都知道啊,票据行为,应该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支撑后的行为表现,所以一个精神病是没有权利实施票据行为的。就算是实施了这个行为,它也是无效的。

    于是问题出现,这个病人,影不影响A、C、银行的真实有效签章呢?

    这个时候,独立性就体现了出来,B这个人有问题,咱们就只看B,权利义务约束他就好了。对A对C对银行都没有干扰,人家是有效的,按人家的来。

    (票据的独立性,体现于票据各个权利人之间,行为之间,彼此互不干扰,独立判断就可以了。一个环节的问题,不会引发其他环节的影响。)

    那么票据的基本特征,上一章的无因性,与这一章的独立性是重要的两个点。(还有设权性、流通性、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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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统一性】

    为什么票据,还有国际统一性啊?

    是来自于票据本身,脱胎于国际贸易中,如果各个国家制度都不一样,各自为政的话,不方便票据在不同国家间的流通。

    为了起到硬通货的要求,最好的是各个国家的票据法规范都一样,这样就是通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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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瑕疵】

    瑕疵,是票据中的一个重点情况。

    第一个瑕疵:伪造。

    先听一个小故事。

    说,张三从A手里买了一批货,张三跟A就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关系是张三和A的。所以A交货给张三,张三就应该向A支付货款对不对?结果呢,这个张三特别鬼,他就没有把真金白银交给A,而是伪造了李四的签字,以李四的名义向A签发了一张票据来支付货款。

    现在的案情,就是李四的这个签章是假的,是张三伪造上去的。A的签章是真的,银行付款人的也是真的签章。这时候,A信以为真,就基于买卖关系背书给了B,背书给了C,背书给了D,进行了后手的流转关系。

    而票据,最后在D的手里到期了,现在的问题是,这张票有没有效?

    答案是:有效的。

    (基于独立性而言,李四的签章虽然无效,但是还是有效的。而我们只需要讨论一下李四,李四的签字既然是假的,那么自然就不是当事人啊!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不是当事人,这张票据就跟李四没有任何关系。任何人拿票找李四要求,他可以不给。因为被伪造签字,所以他不承担票据责任)

    那张三呢?他是当事人吗?

    虽然说,他在上面签了字,但是确认伪造的李四签,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假签字,所以张三也不是票据的当事人,所以,他也不需要对这张票据承担责任。(那就来鬼了,都不是,那找谁?西北风?)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伪造本票、汇票、支票的,情节严重的,数额较大的,是能够触动刑法的内容,金融诈骗罪中,就有一个是,票据诈骗罪。

    而张三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存在违法行为呢?

    肯定是有啊!

    而且这个违法中的严重程度是可能触动民法、刑法的法律关系。

    基于他的违法行为定性,追究他对应的民事责任,要求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张三基于其违法行为,承担该有的代价,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是民事,可能是刑事。但肯定不是票据责任!能明白吗?)

    ——总结伪造内容——

    因为独立性的存在,所以伪造后的票是有效的。而又因为票据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被伪造人不是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也不是当事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因为他存在违法行为,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完待续——

    (作者:呼,感觉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