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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背书那些麻烦事(七)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来说说背书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票经过B背书给C之后,票虽然脱离了B的手到了C这里,是不是意味着,B就可以脱离这个票据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你是背书,经你一手就有过痕迹,你签过字盖过章,你就是一方前手。那么你就是票据的一方义务人,不会脱离的)

    这就是背书的两个特征之二。

    ——具体制度——

    背书,一定要连续,首位相接。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小小的现实例子)

    咱们最开始的时候,不是说了,票据的怎么写了很多内容嘛,银行承兑汇票是说过的,这是正面。

    但是这,却是背面。(票据的正面写了一些什么出票人、收款人、金额、日期、盖章承兑等等;而背面就写流转关系)

    一般一张票,是由两至三个背书栏,每个背书栏都一样,上边是被背书人签字盖章,后边地下是背书人签字盖章。所以这个票要流通的时候你要注意,ABCD流转的时候,一定是A出票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是一个首尾相接,环环相扣的过程;一旦没有首尾相连,中间出现了断链,那么就是票据背书不连续,不连续是实质的要件,票据就无效了。)

    这是非常严格的限制!!

    不过还有一点,有人可能会说,这流转太多了,背不下怎么办?

    答案是:粘纸呗。(你可以找一张A4纸,跟着票对照裁一下大小,然后粘在它的后面,这叫粘单。继续写,继续盖章签字呗)

    从理论上说,背书是没有说背多少手就结束的,只要是在有效期内都行。但是实践中可不会这样,背得越多,可能就越乱,某些环节的章就不清楚,风险会增加。而对于银行来说,接手这种承兑,背书后的这种票,一般超过三手,银行就不收了。

    总结一下,理论上背书没有环节数量限制,连续性要做到;二一个背书不能附条件,因为票据是有很强的流通性,我们要确保每一个环节的付款责任,是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出票人约束过,但是背书人也同样约束。

    但是总有但是,什么呢?背书人咱们不让附条件,如果它就写了。比如说,A给了B没有任何限制,而B背给C的时候写到,C呀,你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交了多少货给我,我就付款。本来是不应该写,但是写了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答案很有意思)

    说,是这样的。

    法条中明文规定:如果写了,该条件不具备票据法的效力。

    (也就是说,写了等于没写)

    你体会一下,如果A写了这个条件后,影响是票据无效;B写了之后就是等于没写,为什么两个影响不同呢?

    很简单的一个原因,A是那个最终出钱的人,B只是中间的一个环节,它写了跟没写一样,还是存在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分割线——

    第三个问题是什么呢?

    我们都票就是钱,钱就在票上,票可以当钱去花,但是它毕竟跟钱不一样啊,你想人民币最大的面额才100块。如果有1万块钱,是不是得分成100个100块?

    问题出现了:

    1万块可以一起花,分开花。但是如果票据是1万块的票,能分开吗?

    细想一下,票据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代表一个数额,流通中是不改变数额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票不能分开?对的,这种分开的行为是不能支持的,因为票据不可分,只能一次性给一个人,不能够分别背书,也不能够部分背书。(全部转给下一手)

    ——分割线——

    第四个问题。

    背书的时候有这么一个情节,这个B背书给C写了四个字:不得转让。

    是不是很熟悉?咱们之前说过的一个,是出票人写不得转让,现在这里是背书不得转让,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吗?

    A出票给B,写了不得转让,影响是B不能再转票了,转了也无效。为什么有这么严重的影响呢?是因为A是拿钱的人啊,所以他的影响很重。现在B给C写不得转让,B只是中间的一个环节,限制力就没有那么大。

    那么B写不得转让,唯一的影响,就是意思表示,B我向全世界人通报,说我对这张票,只愿意对C一人付款。而C继续背书给D的话,D能不能从C手里拿到钱?(B说不能转,C不听)

    答案是:D能够从C手中拿到钱。(直接前后手的关系,也可以找A要钱,但是唯独不能找B,因为B已经说,做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了,只对C负责,其他人不管。其实还有一个跟准确的原因,因为法律,是看更准确,是因为背书转让,D是肯定能够看到B写的内容,既然看到了那么就是恶意,是知情的,既然是知情的还接受了这张票,就代表你已经肯定,自己愿意受B的条件控制,所以你怎么能够问B追索呢?)

    结论就是,背书人写了不得转让,那就是有效的,后手再背书也是有效的,谁写了保护谁,不被间接后手追索。

    这里,提供一个实践思维,因为学法律是为了什么?说到底是为了职业,为了糊口,或者是为了事业。

    而执业的时候,无论是做案子也好,做法律顾问也好,做律师也好。你的当事人,如果有这么一个困惑。说:律师啊,我呢在A那里接了一张票,而我需要把这个票背书给C支付货款,但是我有点担心啊。因为票据无因性啊!万一到时候我也接不到C的货,而我作为背书一手,还得给后面那些承担付款责任。我怕这种鸡也飞了,蛋也打了。所以当事人很苦闷,就来找你咨询。

    专业的你给了专业的意见。

    你说:“你啊!不用担心,你呢在背书的时候写上四个字,不得转让。”

    当事人问:“这怎么回事啊?”

    你说:“这四个字一写之后给到C,如果票在C的手里,他没有给你交货,向你要钱,你可以直接前后手有因抗辩他。如果他背书给了别人,这些人找你要钱,你就可以因为写了不得转让,而去抗辩他们。你就可以做到自保,它不交货,你也不用给钱。”

    ——未完待续——

    (作者:背书4个点,要连续、不能附条件、不能分、背书人可以写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