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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票灭失后的救济手段(六)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说到票灭失了怎么办。回到具体的信用适用期间里边来,挂失止付,其实特别像那个银行的口头挂失,我先打个电话给银行,说我卡丢了。核对基本信息之后,就会起到暂停付款的法律效力。而挂失止付这份暂停只有三天的有效期。

    所以,就体现了一些内容。

    第一个情况:谁去挂失啊?

    答案是:失票人。(他可不是出票人,是谁丢了谁去挂)

    第二个情况:给谁挂呢?或通知谁去停止支付呢?

    答案是:我们是对付款人提出挂失,相对方是付款人的角色。

    (但是现实生活中,因为票据门门类类非常多,且复杂。而社会生活也复杂,那么一张票出来以后,它未必有明确的付款人。)

    为什么说没有明确的付款人呢?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是银行尚未承兑,然后你丢了。你通知谁啊!?这时候的票都没法挂。(因为没有付款人,所以,这种情况,就不适用挂失止付这种方式)、

    如果挂失止付成功了,那就是暂时停止付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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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二: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学过了学懂了就不用多说。(但我还是得说一下)

    我们说,这三天该干什么呢?

    因为挂失很快,所以我为了谨慎一点,怕出什么意外,你想谁拿了这票据都可以得钱,那不爽歪歪?我得先挂上,留下三天的缓冲期。

    但是呢,我们心大,就直接公示催告,没什么难度。(不过值得考究一下的就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这个需要回顾一下)

    一个公示催告结束,无外乎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公示期内有合法权利人申报权利经确认,这时候就裁定终结了。(有人申报这个权利了,说明你才是那个搞了票的人,是瞎申请的)

    二是公示催告期结束期满,没有人申报权利,那么就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那么我们就判决终结这个公示催告。

    而即便是期满了没有人申报权利,接下来人民法院要做除权判决的话,这个事是一个职务行为主动进行的?还是说民不告、官不究,需要申请人申请而作出的呢?

    答案是:是经申请人申请,再进行的。(因为公示催告只是人民法院应了你的请求,给了你做了一个公告而已。完了以后要不要做除权判决,还是要你自己申请的。这是两个环节,两个程序,而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

    那么在公示催告的过程中,票是不是就无效了?

    答案是:不是的!(只是把票据效力暂停、冻结,没有最终灭失,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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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三:民事诉讼】

    简单说一下。

    最直接的体现,是我的票丢了,那我就跟出票人商量,说你给我的票我给丢了,我给你担保,你再给我补个票呗。

    对方要是信任,就跟我签。如果不信任我,不给我补怎么办?

    (那我就告他呗。或者说告我的直接前手,因为我在他的手里接的票,也给了货,基于民事合同关系,来支撑,也是能救济的)

    ——回想一下——

    特征: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然后就是票据当事人的基本判断,基本分析;接着就是票据权利,在权利当中,你先定性知道,权利是两类,一类是依顺位的付款请求,二类是救济位的追索。追索的时候,是权利人追义务人,后手追前手,连带追的关系。

    还有就是变造、伪造、更改等为代表的瑕疵的救济手段。也学到了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学到了票丢了之后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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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行为】

    出票,其实是两个动作,一个是写;二个是给(交付给收款人)。

    在写这个动作中,有一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什么呢?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也就是意味着,出票人出票的时候,必须表达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

    如果说,A我出票给B,我加了一句话,说如果B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把合法有效的货交付到指定地点,我就付款。(这句话,是不是就意味着出票人我对付款条件施加了要求?那么这票?)

    什么情况呢?

    是一旦附加了条件之后,就相当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个项,它就没了。这一项可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你怎么能够没有呢?该写的没写,那就票据就无效咯。

    (必须写无条件委托,附加了条件后,这个无条件委托就没了,这票就因为没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了。)

    ——不得转让——

    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无条件付款也有了,金、日、名等等都好了之后,但是A对B写了四个字:不得转让。(说这个票,不得背书转让)

    也就是说,A只对B这个人付款,把权利人做了限制。这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除了B,任何人不能从A手里拿到钱。而B要是再进行背书转让,那么这个票就是无效的。(不得转让,就只有一个权利人。

    总结:无条件必须有;不得转让可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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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

    我们看了这么多,都知道这是为了实现票据流通的一个环节,而特征有两点。

    听个小故事。

    说,A把票出给了B,B背书给了C。(好短)

    你们说,B要把这么一张票背书给C的话,一旦背书完成,完成以后的A是不是C的前手?A要不要对C承担被追索?

    是要的啊!那么是不是相当于B向C的背书行为,给A创设了一个对C的付款责任?

    你把票背给了他,我还得给你付款!而在民法中,如果双方法律行为给第三方创设义务,需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才有效的。

    但是在票据里边,B背书给C,要不要征求A的同意呢?(学了这么久,我好像没有说过要征求A的同意吧......)

    答案是:不用。

    直接背书就可以,知道为什么吗?因为刚刚说过的一个内容,它叫:无条件付款的委托。这句话在A出票的当时候就写了,那么无条件付款的委托就意味着,但凡任何一个合法权利人,都可以向A要钱。说明,他早就提前做过了授权,所以才不需要。

    ——未完待续——

    (作者:呼......又是一天过去了,你又学到了什么呢?你又忘记了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