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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市场支配地位(二)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那么下一个问题是什么呢?

    适用除外,也叫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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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虽然我有多主体协同作战,但是我对经济带来更多的是好处,而不是排除或限制的影响负面。(也就是利大于弊!)

    此时,就会免罚。

    (法律责任)

    我们根据刚才的分析判断,无论是从要件分类还是从豁免,那么认可完了之后,认定了协议之后要罚,罚的时候我们怎么去做呢?

    基本的原则是这样的!

    我们的责任定性基本为民事和行政两类。民事,就有具体的损害赔就可以了。而行政,无外乎就是没收所得,罚款等等。但是这里也有一个细节,那就是即便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这个法条,我们就推导了一个协议,一旦认定了,即便没有实施,也要处罚。

    (记住,协议行为是以行为论,而非结果罚的,没有刑事责任。但是有一个点,串通投标的话,情节严重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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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一个,那就是减免处罚,这个是什么呢?

    就是我们鼓励线人,鼓励反水。你想啊,协议行为是大家聚在一起,协同一致对不对?如果人家内部非常非常团结的话,咱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想从外部介入调查是很难的。

    那什么叫反水呢?

    是他主动报告的,并提供了重要证据。达成了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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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这个垄断行为其实是从两个元素构成的,一个是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个是滥用行为表现。所以他们两加一块,才构成了这整个的一个垄断行为处罚原则。

    那么什么叫市场支配地位呢?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做到怎么样,就算有支配地位了?我们讲这个的时候,是两种因素。

    我们思考一下,一个市场环境非常复杂的,一个经营者所处的地位也是非常的错综复杂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综合衡量很多的因素。在一起作用了之后,才能得到一个支配地位的结论。

    一共有五个!!

    第一个,是相关市场化定好之后,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也包括了候选的当事经营者;

    第二个,是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简称控制能力)

    第三个,是经营者自己的财力或技术条件;

    第四个,是其他经营者在经营关系当中,对你的依赖程度;

    第五个,是相关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这五个因素,你的是越大,那么掌控力就越强。(其实,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市场,控制,财力,依赖和门槛)

    这个几个因素成为了共同作用,衡量某一经营者有没有支配地位的综合考量点。那么,知道了这些后,我们又要去考虑什么问题呢?(这五个是必备)

    这些因素,都有一个情况,那就是不可量化,当我们执法机构用起来的话,数据也很难采集,决定也很难下,如果用这些很抽象的因素,去衡量,去执法的话,会来带诸多不便。而为了更多的便利和效率要求起见,我们就搞到了一个可量化的指标,作为推定因素。

    那么量化指标市场份额,这是可以用大数据算出来的,相关市场划好之后,每一家的市场占有率,就是市场份额,所谓CR标准。

    这时候,你单一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到12以上,两个占了23以上,三个联合占到34以上的时候,那我就推定你们这些大份额者,具有支配地位。

    注意,这里是推定的价值,它不是确定的含义。因为毕竟想确定除了市场份额之外的,那么多别的因素综合衡量,而市场份额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对支配地位只能起到一个初步证据。

    完了以后,一旦是没有通过其他因素举证推翻,可以洗清自己,或者说我很小,我占的市场份额是到了10%以下,我也不被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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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们的名字,是叫滥用支配地位,我们刚才的任务是解决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那么滥用怎么认定呢?

    这个时候你要明白一个核心的原则,无滥用者无惩罚。

    也就是,即便我有了支配地位,如果我是守法经营安分守己的话,我也是正常的,不会被处罚的状态。

    所以,只有我大了,然后我又滥用了,这两个加在一起才会被处罚。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叫滥用呢?

    简单体会,其实就是胡作非为呗。(法条无法穷尽概括现实生活中的全部问题,我们只需要知道,凭自己的常识去判断,何为滥用?)

    最后,看一下法律责任是什么。

    如果我们支配地位搞定了,也有了滥用行为认定了,那就是罚的时候了。基本的也是民事和行政两个,而这个部分的责任就没有那么重了。(没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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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经营者集中】

    这个是什么呢?

    所谓集中,其实我们从概念上来说,是采用的日本的翻译方法,其实业界的其他国家会有不同的表达形式。

    比如说:整个欧盟的体系,这行为都叫企业合并。而美国的反垄断法,都把这个行为叫企业的并购。日本的就叫经营者集中,也是我国借鉴的,相对来说概括性更强一点。

    经营者集中,包含但不限于狭义的合并,狭义的收购,它还可以引入其他的一些投资,人事任命或者人事控制,人事安排等。

    能够最终实现一个什么样的结局呢?

    是,我们实现了经营控制权转移。

    也就是说,你搞了半天没有控制权转移,我们是没有必要以经营者集中的方式,来规制你的。因为集中之所以被控制,是防止相关市场上真正的经营者的数量太少。

    我们讲,自由充分竞争,是相关主体越多竞争的越充分,市场越良性。一家独大,自然竞争失灵了,才会控制这些集中行为。

    ——未完待续——

    (作者: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