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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特色的垄断(三)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说,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这是对的吗?

    答案是:错的!

    经营者集中包含,但不限于且合并!因为还有收购和其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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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是审查程序的材料。

    这个是什么呢?

    一有申报制度,在这里,强调一个事前申报,也就是我们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管理体系。只要你集中行为参与者的相关交易规模,或者说相关的一些指标,达到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规定的标准,你就报。

    比如说,曾经活跃一时的车,小黄车。然后又出来了小橙车,还有小蓝车。后来他们就想市场自由,这个共享单车,市场里面就资源整合一下吧。比如小黄车跟小橙车就想合并了。假如说,这两家企业经营规模已然达到了申报标准,然后两个主体说咱们先合并了,合完以后咱们再去报,合完以后觉得不行对竞争不利咱们再拆。

    而这,是我们不能够承受的风险。因为合完之后再拆,成本太大了,所以说我们只能是在你们两个有意向合之前,就拿资料来报批。如果审核完毕后,觉得没有问题,那么就让你合你就合。

    (是事前申报机制)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规模以上的合并集中行为都需要申报呢?其实也不是,有一类叫免报。所谓免报,就还没有控制权转移,说白了他本身就不符合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如果,A这家集团公司,它全资设立了三个子公司BCD。学了公司法都知道,一人公司表面上是独立法人独立运作,但是股东才是公司的核心权利主体,核心控制人。虽然BCD是表面独立,但真正的控制人还是A。如果这个时候BCD和A合并在一起,本质上来说,有没有发生控制权转移呢?

    答案是:没有的。

    既然都是A控制,那么我们无论规模有多大,我们都不参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因为他不算真正的集中行为。(而BCD想合呢?其实也是一样,都是A的控制权,有区别吗?没区别!)

    所以这种,咱们就不申报了,报了也白报。

    一阶段30天,做表面审查;

    二阶段90天加60天,做实质审查。(这个90天就60天是什么意思呢?90天,是常规的审查周期,一般结束会给结论;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况,而引发了延长,那么最长不超过60天!审查的内容,就是经营信息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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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的处理结果。

    那么审查完毕后,实质审查过完了,到期我们得出结论,这个结论无外乎三种后果。

    第一种: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完之后,发现两小车对竞争有负面影响,这是一种推测可预知的状态。

    (禁止集中,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

    那另一个是什么呢?就是审查后发现,没什么影响。但是中间有个很矛盾的状态,是什么呢?技术执法机构觉得,你们两个要是合了,我要是允许了,我有点担心;我要是不允许,我又觉得有点可惜,那怎么办呢?

    (所以,我就搞了一个中间的结论,说你合可以,但是要满足我几个条件,叫附条件的允许集中。那么这些条件是什么呢?别问我,我不知道,我不是执法机构,就写了一个附条件!)

    第三个:

    这个,是继续上面的内容来的,如果你把我禁止了,甚至给我附加条件了,他们两个小车很有可能会不服。而这个不服,我们不能把他当成是一般的行政争议,直接诉讼或复议,而应该有一个特殊的流程,先复议再诉讼,出现了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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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行政垄断】

    其实垄断从本质上来讲,跟咱们学到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本质是不同的。

    前面三个叫垄断行为,它的实施者行为人是经营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

    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叫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能是咱们这些老百姓,公司合伙企业组织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必须有行政权力在手,才有可能滥用。

    这,咱就需要跟行政法衔接了,什么样的主体有行政权力啊?

    最常见的,不就是行政机关吗?当然还有,什么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注意授权的位阶非常高,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才可以,可不能说是部门规章或者部门政策!

    最常见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之前说过的行业协会!!

    你比如说律师行业协会,它可能基于律师法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那么我们就会拿到一些原有的司法部的一些行政职权。有授权了以后,就可以从事相关的一些行政行为了,有就有可能滥用了呗。

    所以,从主体上来说是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另一类就是授权组织。

    ——垄断行为——

    其实行政垄断,是在09年的时候制定反垄断法,曾经纠结了一番,为什么呢?纵观全世界,无论是美国的,还是欧盟的,人家的反垄断法要么就是协议,要么滥用支配地位,要么经营集中。

    就我们!!说是当年,湖北有一个车叫雪铁龙。这个雪铁龙在上海一般来讲,市场份额占比还是比较大的,结果突然在某一年,市场份额骤跌,一年在上海也没卖出去几辆车,而雪铁龙公司肯定要找问题的原因啊,这么大市场怎么就突然没了呢?

    找原因的时候发现,不是我这个产品的问题,也不是我市场策略定价的问题,是因为上海政府推行了一个政策,说上海市民你要买车(上海车牌是拍卖的),上牌的话,那那些上海本土产的车,你这个牌照就得2万起拍。而你要是买外地产的车,车牌的起拍价是10万一块!

    这是不是就无形增加了8万块的购车成本?

    而雪铁龙和上海大众也没有特别的区别,除去特别情节,大多的市民肯定是选择上海产的车,而非雪铁龙。(我何必多花几万块钱呢?)

    所以,因为这个政策而导致了这个市场份额骤跌,几乎为零了。而湖北政府一看就疯了,因为雪铁龙是湖北利税大户啊,你怎么能这么搞呢?

    所以湖北就发了一个文,以眼还眼。说,我湖北省范围内的公务用车,每一辆,要是买湖北本土产的,就没所谓了,正常上牌。但是如果是买外地的,那好,每一辆外地产的车,你要交6万块的贫困企业解困基金。

    那个时候是公务用车很多的时候,还没有到限制用车,量还是很大的。所以,上海的车在湖北就卖得很差。

    ——未完待续——

    (作者:这个行为,你要用协议,不好意思没有;滥用市场地位就更没有了;经营者集中就更谈不上了;但是这个竞争显然是不利的啊,这么放任那就不得了了。所以,在09年就引入了一个新的垄断行为,继三大垄断行为之后,单独列明为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