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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公共安全与信息泄露(八)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讲到,因为网购的出现,随之而来伴随的问题以及网购如何维权做了一系列的解释,那么现在回到经营者义务上来。

    因为我们说了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的就是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经营者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了,是不是?

    借此,我们分成四个角度来理解一下。

    第一个,说是关于说明和警示。

    也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万一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些特殊的规范,或者是没有按规范使用会造成一些不当的风险,这个时候经营者一定要在非常显眼的位置上,以非常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比如说箱子上的雨滴,还有倒放的酒杯打了一个叉,意思是防潮防水,禁止倒放,诸如此类的还有很多)

    第二个,是场所提供者的义务。

    场所呢,其实就火车站高铁站啊,银行啊,大型商场啊,酒店啊都能称之为场所。而它是提供了一个开放式的交易环境,是不是随进随出可以从事消费活动?而对于场所,也要有基本的安保职责,确保你这个场所的安全。所以为什么到处都有保安,就是因为我们是消费者,而场所需要尽到安保义务。当然,场所还需要有逃生通道啊,安全防护(灭火器)啊,摄像头啊,公共服务设施(电梯)等等,这些都是场所必备的基础设施。

    比如说,在商场中有不法分子打了人了,有顾客受伤了,虽然这个时候顾客的伤害应该是由打人的侵权人来赔偿,但是如果你这个商场连保安都没有,摄像头也没有,出入登记之类都没有的话,是不是就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到时候侵权人赔付不能,这个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职责的商场也难辞其咎,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了,现在的场所都标配了安全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是场所的标配。

    第三个,缺陷商品召回。

    这个,食品安全法中会强调,现在稍微学习一下。也是一旦商品被认定缺陷了以后,生产经营者负有召回的职责。而且因商品召回,消费者如果需要承担一些必要合理的费用,那么费用由经营者负担。(必要费用!)

    第四个,食药争议。

    这个我们是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因为食品药品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普通消费品要更高,而对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要求要严格一些。也就是,食品药品争议当中,赠品的安保职责,以及要求是跟正品一模一样的。就好比超市的酸奶打折,有时候两瓶等于一瓶,21天的保质期还有7-8天的就会出现。但是这种买一送一的赠品,是必须是一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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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提供真实信息,标明名称标记,这个主要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简单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还有出具凭证或者单据,主要是一个发票的问题。我们去饭店吃饭,买单的时候我们是不是有要求说开发票?服务员会说,不好意思对不起,我们这个月发票用完了等诸多理由去推脱开发票的义务,这时候你掰两下,说要不我打个欠条给你,手机号给你,你什么时候有发票了,我什么时候来给。基本情况下,是能够要来发票的。当然,要注意安全。

    然后就是质量保证,这个其实是安全保障的延伸,但是因为相对复杂,所以单独把它列了出来。会有一个质量达标的情况,不能出现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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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

    在修改消费者法的时候,为了能够让消费者维权更便利,给了那么几种特殊商品维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细节。

    耐用大宗商品或服务。比如说,汽车、电脑、家电,还有装饰装修这类服务。这些,肯定不可能是每天都要换的,一般能够用很长时间,而且它们背后都暗藏着比较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如果一旦出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消费者我很难发现问题。所以借此,消费者要想举证这个产品质量问题,到底是什么情况,事实是很难的。而为了维权便利,我们就约束,在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我们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来证明你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如果证明不了,那就赔呗。

    还有就是三包,说是产品质量有问题之后,该修就修,该退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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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需要说一个内容,格式条款。这个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个就是比普通的格式合同要求更为严格,作为经营者如果你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单方店堂告示说明等这些信息,不能出现单方面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排除你作为经营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些条款。(比如说,最典型的一个就是,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的店堂告示,写了也没用,提示了也没用,是非法而无效的条款。)

    还有一个就是要在条款中进行说明,比如成分、功效、产地等等。(重要信息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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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就是,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这个是主要针对的我们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说个比较真实的自身案例吧,我在进行法考准备,父亲是从业律师已经很多年,对我方面做了很多指导,甚至还让律所去年过了的实习律师指导一下我,因为他怕跟不上节奏,去年过了的就稳了很多。而我自己吧也浏览了一下法考相关的信息资料,需要的一些准备。也就是三月开始,我很不爽了。知道为什么吗?

    三天两头就来个电话。说:“同学,你还在为法考而发愁吗?你还在为通不了主观题而发愁吗?还在为通不过客观题而发愁吗?我,来帮你一次通过。然后说了一堆,说我有什么师资力量啊,什么课程。”

    我当时就愣了一下,这是什么情况?他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然后一问,我晓得了。是我现在用的刷题APP,因为我是用电话注册的,结果倒好。

    前几个月还好,也就是一个星期一个,还是同一个。到了最后的这两三个月就不同了,三天两头就打电话,不仅是不是一个地方,还出现了多个地方,都是说,我们有实力帮你过法考啊,什么什么什么,搞得我头都大了。

    而这个我们可以知道,APP一般是有很全面的信息收集,因为我们有时候用微信等注册第三方APP的时候,会出现一个权限开放,这个时候我们信息就出去了。

    正常情况,因为是我自愿开放的,那你收集信息就可以。但是,你收集到之后是不是应该采取保密措施啊?不能主动泄露啊!而且,你收集到了我的信息后,非经我的同意或申请,就不要天天给我推送信息,电子广告,不要打电话骚扰。

    ——未完待续——

    (作者:有时候真的是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