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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外交特权与豁免(十九)

    外交的相关法律内容并没有结束,怎么可能一章就解决了。

    还有三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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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上一章说它们的一些简单情况,让我们知道了它们是干嘛的,既然知道了那么就继续学习,它们是怎么去的。(如何派遣和任职呢?)

    而学习之前,先记两句话。

    第一句话,必须经过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四种人)分别为,使领馆馆长;使馆中的武官;特别使团中的任何一个人;以及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中的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这四种人,在派遣之前,必须要先向接受国提名,接受国点头了才能派。而换句话说,也就是这四种人之外的人员,就完全由派遣国自己决定人员名单。

    而对于此项第四个人同意了的,接受国也可以反悔,撤销此项同意。

    是不是觉得国际法好无语啊?第四种人,打个比方,就是我国派遣到其他国家,比如是一个文化参赞,这个就需要接受国同意,但是这还没走呢,下午又反悔说,不行!(为什么呢?)

    因为,这种就是第四种人啊,不具有派遣国国籍,那么就需要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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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些人的职务什么时候开始呢?

    只有两馆馆长有手续,其他人到任职自动开始(没有手续)。

    那么两个馆长的手续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使馆馆长是要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后,开始职务。领馆馆长,是由接受国向其颁发领事证书后,拿着领事证书到TA下去内领馆区赴职。(一个递过去,一个接过来)

    从ta职务开始的瞬间,ta就是开始享有特权与豁免。

    但是,这里需要提到就是大使馆和公使馆的馆长,他们是要递给谁呢?

    答案是:接受国元首。

    大使和公使到任,必须接受国国家元首出面迎接ta,因为ta是代表派遣国国家元首来的。而代办,那就是递给外交部长。因为ta是代表外交部长来的,只要外交部长出面迎接就行了。(好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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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说完了这些,使领馆的特权呢?豁免呢?还有就是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又是什么呢?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区别】

    一个是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程度非常高,叫作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而且不得进入的范围被认定使馆馆舍的范围很宽。包括使馆的公务区、休息区以及馆长的私人官邸。

    这些区域,如果接受国任何人要进去,必须先征得馆长同意。

    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三句话。第一,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的工作区域,那其他区域呢?其实也要同意!是谁?在门口,就找谁呗;第二,遇紧急情况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但是这个只适用于领馆,而不是使馆)

    第三句话,确有必要时,可征用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然而应该给予补偿。

    ——通讯自由——

    这个是什么呢?

    就是通讯,但是有一种须征得接受国的许可,那就是无线电发报机。此外,外交信差和领事信差执行职务的时候,人身都不得侵犯。

    稍微说一下的是,这个邮袋。

    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而领馆的邮袋,如果有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该退回原发送地。

    所以,谁不得侵犯程度更低一些啊?(领馆邮袋)

    那可能有人问了,如果是从使馆寄往领馆呢?

    那就更好理解了,高往低,外交邮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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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的内容,就是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外交人员】

    第一个,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也就是说,一个外交人员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接受国一定不能立案管辖。

    但是,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啊。如果一个外交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了,司法机关不能立案,但是可以追究ta的刑事责任。不过,只能够通过外交途径追究。

    第二个,外交人员享有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意思就是案涉外交人员,接受国有权立案管辖,只限于四种民事或者行政纠纷。

    哪四种呢?

    有: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不动产物权)

    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继承)

    还有就是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专业或商业)

    最后,就是主动起诉而被反诉。(反诉)

    所以,如果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外交人员,只有这四种情况之一可以立案管辖。

    第三个,那就是外交人员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是没有任何作证义务。

    第四个,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这种放弃必须是明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请记住,管辖豁免不等于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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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人员】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话说得少,但是管辖的范围可宽。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这里的意思,就说,如果一个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纠纷(民事、刑事、行政)的,接受国一律不能管,而且ta也没有作证义务。(反之,相反)

    所以,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密切与执行职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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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人员人身不得侵犯程度很高,除非为防止或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正当防卫,外交人员绝对不能去逮捕、羁押。

    领事官员也叫人身不得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有权利管,但是没有权利逮,逮捕只能是判决作出已生效以后,而且还得是个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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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一个就是免税。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都有免税权。

    但是都是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直接税、商品间接税等都不在免税的行列。

    ——未完待续——

    (作者:还有一个特别使团,在性质上属于外交人员,但是特权与豁免约等同于领馆和领事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