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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卷 继续

    由于云深二中位置偏远,并且交通不便,华云和原教办主任高欣老师协商,用教育办的吉普车,每周六到云深二中接回教师到云深,方便乘公交车回家;到下星期一早上将坐公交赶来上班的他们再送到二中,油钱由二中负担;原因是二中那边每天上下午只有一趟公交车,又不对点儿。

    教育办的“212”吉普车,本来是二手车,车况也不甚好,问题也多次发生。但是能够接送外地的教师,对二中的这些教师来说,就是享福了。特别是冬天,天寒地冻,河水刺骨的凉。在河边攒着劲,走下河中,那水冰凉冰凉的,冻得人浑身打颤。大家咬着牙,彼此搀扶着,一步一步向前走,心里的煎熬如同奔赴刑场的感觉。他们虽说是教师,其实也不过是不到二十岁的娃娃,何曾受过这种苦?每次过河,都是那种忍不住的感觉,那个寒冷,好想一步跨过去,再走一步都要崩溃。但河底乱石不平,稍有不慎就可能跌倒,所以大家又不能走快。过了河中心,冰凉的寒意早已深入骨髓,冷痛交加,让你好想随时躺倒……宋玲、田凤两位年轻女教师,更是冻得受不了。

    有次,大家乘车到了河中心,竟然抛了锚。司机师傅急得额头冒汗,也没有办法,大家只好卷好裤腿,下去推车。车推出来了,大家的棉裤也湿了,冻得硬邦邦的。

    教办马老师担任主任后,认为教师干工作是本分,干嘛还要接送?虽然华云据理力争,现在还是取消了协议,华云再想,怎么和这些同志们说呢?

    从此,河南的教师更难了。在河南的老师一天也不愿留在那里,纷纷到教办要求调到汝河北面的学校去。

    暑假后,宋玲、田凤接到调令,到学校拿行李。华云听说就打电话给马原:“马主任,宋玲和田凤,调走了?”

    “是啊!忘记通知你了。不过,老弟你说。你那里要是离不开,就让她们还在那里。我这里还是尊重你的意见的。”

    华云心里想:“你要尊重我的意见,为什么不提前和我说?现在已经决定调走了,让我说?如果不让走,她们有没有意见?还会不会和过去那样尽心教学?如果错过这次调到河北的机会,她们什么时候才有机会?”华云想了很多,尽管对教办的做法很是生气,但还是做出同意的决定,就让她们两个走吧。

    其他的几位也要求调离,但是调不来教师替补,只好暂时留下来。华云又和他们一个一个地做工作,让他们安心工作,等待下次调动的机会。

    这是后话。

    华云回到学校,召开了教师会议。“继续教育,从此纳入日程,成为了职业教育,对于我们教师来说,就是终身教育。我估计,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还回出台相关的措施,和你的考评啊、晋级什么挂钩。当然这是我的猜测,一句话,必须重视起来。”

    接着,传达了教办布置的其它工作。

    最后,华云让外地的教师留下来,开了一个小会,将教办停止接送的事情告诉大家,并为教办找了很多这样做的理由,让大家接受。事情是说了,但同志们的思想问题能解决吗?华云想着,轻轻地摇了摇头。

    慢慢来吧。

    接着,华云和他们讲起了自己的老师毕业分配到栾县的事和自己参加工作的事。

    一直好晚,会议才散。

    听到起床铃声,华云鲤鱼打挺似的坐了起来。

    打开工作手册,把今天要做的事情,浏览了一遍。然后起床梳洗之后,来到了操场。

    椭圆形的操场跑道两侧树坑已经挖好,只待栽进树苗了。想象夹着跑道的两行杨树长起来时的情形,绿树成荫,跑道上如同罩上了绿色的棚帐,同学们夏天的体育课,再也不用受烈日蒸烤之苦,华云不由地笑了。

    校园的规划是李志成们搞的,教学楼的前面,有三个花坛,中间一个是圆形的,两侧的两个是月牙型的,如两只打手,环抱着中间圆形的花坛。

    校园后面的大操场上,椭圆形的跑道几乎占了整个操场。操场的中间是篮球场,篮球场的周围分布着,乒乓球场地、羽毛球场地,让空间充分地得到了运用。

    这两行树,是华云建议的,给偌大的操场一点绿,使操场有了生机。

    华云告诉带操的郭老师,提醒学生当心跌倒树坑里,就找郑老师和段老师商量栽树的事去了。

    门卫李老师送来了一个邮件袋。华云扫了一眼,知道新的一场官司又要开始了。

    安排好栽树的事,回到教室,开始阅读孙兰等四十六户的上诉书。

    一眼扫过了前面杂项,直接阅读对方的上去请求。

    上诉人因华云诉我四十六户宅基侵权一案,不服伊县人民法院于XX年X月19日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Z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年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

    事实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认准案件实质属性,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有悖于事实真相,错误判决。本案实质上是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争执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所持有的宅基使用证与其实际应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进行深入调查,不顾我们对被上诉人的宅基使用证的合法性所提出的异议,有意偏袒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二、本案一审判决回避问题实质,判决书前后矛盾。本案的焦点是一口井,一审法院是按“宅基侵权”受理,就是说这一口井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一审判决却把这一口井确认为公共用井,可又不能在上面建公用水塔,显然自相矛盾,难圆其说。

    综上,1974年至今我们一直使用这口井,而被上诉人仅凭一纸误证于XX年X月主张其“权益”,实属荒谬。

    故此,恳请ZS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

    “老弟,对方上诉了。”拨通陈铭的电话,华云说。

    “想上诉就让他们上诉去。现在还是那个人多欺负人少的时代吗?现在是法制社会啊!”电话里传来陈铭的声音。

    “我把对方的上诉书传给你,你把答辩书写写。”

    “好!”陈铭说。

    大约半个小时后,“嘀”手机里传来了答辩书的内容。

    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议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我持有的伊县人民政府1986年12月领发的宅基使用证,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孙兰等上诉人(一审被告)强行拆除我宅院围墙,强行在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内建水塔实属侵权,一审法院的判决错在何处?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孙兰等众被告不听法院的口头裁定,强行继续施工,建成水塔(起诉时仅有水塔地基),判决书送达后,又变本加厉,寻衅滋事,聚众上访,扰乱县乡政府办公秩序,且断截我家供水水管,强行将他们的水泵安置于井中,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孙兰等人眼中,还有没有法律?还有没有法庭?

    二、孙兰等人的上诉状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1.我家宅基四至明确,宅证合法,何以需要重新确权?请问孙兰等人,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证件,同我家争执呢?

    2.问题的实质是孙兰等人强拆我宅围墙,改变水井现状,强行建水塔,这不是侵权又是什么?

    综上,上诉人孙兰等人煽风点火,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仗势欺人,我家坚决不答应,我家恳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无理缠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