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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卷 胜诉

    寄走了答辩书,华云打开支部档案,翻看最新递交的入党申请书。

    有李玉、张冉、王霞、马骏等年青教师的,也有段忠、黄金等老同志的,还有兄弟学校的。

    突然,梁东小学陈老师的申请引起了华云的注意。华云知道,这是一位老校长了,只做业务,不问政治的人。

    取出陈老师的申请,认真地看起来。

    我叫陈XX,男,生于1959年9月22日,家住伊县云深镇梁东村第三组,担任本村小学校长职务。

    家中六口人,父亲、母亲、两个孩子、妻子和我自己。

    在党的政策指引下,勤劳致富生幸福,因此全家感谢党的英明,社会主义就是好。所以,本人申请入党,愿为党的事业,为中华民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

    本人的社会关系如下……

    本人从小读书,在党的抚育下,教书育人,由一位小教民师,成长为公立校长,深感党的养育之恩。为此特写申请,向党组织靠近,在工作上努力造就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使之早日加入党组织,望党组织审批为盼。

    ……

    晚上,会议室召开了支部委员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华云黄林李志成王一青王良等人。

    会议决定四个事项,待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教育党总支和教办马主任。

    第一项,确定党员培养对象四人:李周李鼎刘政陈堂

    第二项,确定转为预备党员四人:李跃胡岳刘芳周杰

    第三项,确定转为正式党员三人:王阳张俊李振

    第四项,就校舍增建问题进行报告。

    次日晚上,召开了云深镇河南片党支部大会。

    大会听取了各党小组的工作汇报,通过了支委会议确定的四项议程。

    其中,《云深二中关于急需增建校舍以确保新生全部入学的请示报告》,内容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二月四日我校《关于急需增建校舍的请示报告》送交领导后,数月光阴,一晃而过,离本学年结束,新学年新生入学仅剩下两个多月,时间紧迫,稍迟将无法保证新生及时全部入学,因而,再次请求领导二中校舍增建开工事宜。

    根据生源状况,新学期最少招收六班新生,扣去毕业班三个班,净增三个班,将达到十五班规模,教师人数达到六十人,住宿学生人数达到400人以上。

    新学期共需教室15个,会议室1个,仪器室2个,实验室1个,总务储藏室1个,学生伙房1个,学生宿舍10个(每室40人),教务处1个,计需大教室32个,教师住室60间(含教师伙房)。

    现有大教室26个,尚差6个;现有住室17间,尚差43间。

    尊敬的领导:新增校舍需在新生入学前交付使用,否则将使租金高达3000元/月以上。问题是学校附近没有闲置民房,无房可租。以上情况上报,敬请领导斟酌。

    云深镇第二中学

    在中山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厅开庭前,孙兰等人到政府门口示威、喊冤。

    庭审中,孙兰等人辱骂律师陈铭,受到法警的警告。

    华云上交了历任村干部书写的证明材料。老支书王云说“水井纠纷发生后,据有的老干部和群众说是关井,可是也没有手续,也没有证据,在纠纷发生前也没有老干部交待。”

    老干部陈明说“至于华云那一口井,是个人或是集体使用地皮,是属于哪一方,当时上任干部也没有下传,也没有看到有文字记录。”

    老干部李云说“水井纠纷一事发生前,没有文字形成是关井,也没有文字形成是宅基地。纠纷发生后,有的说是关井地方,但没有证据。(在我接任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给我说是关井)。

    据说,孙兰等又到伊县政府、县委门前示威。

    华云没有关注这些,心想法律应该是公正的。

    七月二十日,华云收到了中山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终身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现住宅基已有伊县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批准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批准面积0.32亩,在此宅院西南角有一水井,于一九七四年建成,本村有部分村民在此取水。一九九二年村里建成自来水工程后,该井一度废弃。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被告孙兰等四十六户以自来水工程管理不善,影响吃水为由将原告建在水井处院墙拆除四十一平方米,并建造水塔一座。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应拆除建造于原告院内的水塔一座,水井予以保留,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此取水,原告应对被告取水提供通道;二、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百一十五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三百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孙兰等四十六户不服,以现争执的水井建成早,华云的宅基证发的晚,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等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华云以原审法院以政府给其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判决正确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无误。

    本院认为: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华云为宅基侵权纠纷一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以当地人民政府给华云颁发的宅基使用证为据及双方现争执水井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孙兰等四十六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让其拆除所建的水塔错误,不能提供相关的有力事实和法律依据,孙兰等人扒掉华云院墙,未经政府批准在华云院内私建水塔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三百元,由孙兰一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

    看完终审判决,华云的眼睛湿润了,再一次感受到党的英明、法制的公正。

    几个月了,这件事总算了结了。至于水塔拆除不拆除,都无所谓,自己所争得不就是一个公道吗?自己从没有想过欺负别人,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逆来顺受任人欺负吧?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华云想象的那样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