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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整合到了一起(行政诉讼程序)

    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想说,昨天的内容真的是让我头晕,为什么呢?你想啊,知识点是如此的多,这是没有办法的,因为行政机关有如此多,而且还有法律、法律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新开发区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就是这些,十个,其实实际是不多的。就是原告有些多,昨天十张纸我按照看完的再写出来,我就发现问题了。

    为什么看的时候不觉得内容很多,打出来却要了我半条命,所以昨天写完就晕了,但是今天回过头去看,发现其实内容也挺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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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这一章又是一个整体的罗列,把起诉与受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都整合到一章了,这又是要累死我的节奏啊。

    不过,诉讼程序我们都学了好几个了,最后这一个,有没有什么属于它的特点呢?

    行政诉讼有些不同,确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要分析2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直接起诉还是复议后提起诉讼?单行法是否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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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

    和民诉一样,不告不理。

    ——(一般条件是)——

    原告;(昨天已经写了十二个类型了,实在不想再复制上来!)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有十个类型,看到底是哪一种!)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前面都讲过了)

    ——(时间条件是)——

    一般期限为知道后,6个月内;

    不服行政复议的收到决定书15日内;

    特别期限,是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个另有规定看法律规定。

    (可能有人问,什么是单行法?打个比方: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了物权事项,什么担保、抵押、质押。而我国另外还有一部担保法,担保法就是一部单行法,针对特别情况设立的法,单行法)

    计算与保护时长分两种,一种是1年的,适用于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形的,知道之日起算;5年与20年的,适用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起算点位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也就是说,有人不知道)

    ——(起诉程序的条件)——

    不服,直接提起诉讼(不选复议);

    复议选择终局(也是不服);

    有些情况下,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是必经之路)

    (这其实是三种情况,请不要搞错了!)

    ——(方式)——

    书面方式,向人们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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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的,应当受理。

    一般情况下,是立案、再审查、最后确定。

    (有没有什么材料不齐全啊,或者不符合的,不明确啊,审查就是这些,跟民诉有很大类似;受理没有你想的那么难,就是看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东西,都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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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跟民诉很相同)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异议、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其他内容)

    庭审程序;(庭审方式为公开审理、庭审程序有6个阶段)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000元以下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各方都同意用简易程序解决的)

    简易程序的要求;(一人独任审理、举证不超过15日、书面答辩、45日内结案)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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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都可以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第三人,代理人)

    上诉必须适格;

    不服一审,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上诉的;

    法定期间内;

    上诉状必须有。

    而受理的话,就是收到上诉状后,会审查,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并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与第一审大体相同)

    审理方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认为不需要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象;(对原审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属于范围的限制)

    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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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学过审判监督程序的都知道这什么意思。(纠错)

    民诉中有,刑诉中也有,那么行政诉讼中,自然也有啊!

    再说一遍吧!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审。(又称为再审程序)

    ——提起的条件——

    条件:

    对象是一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

    有法定理由;(确有错误和出现特定情况)

    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和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事实上,主体有三方:当事人、法院(各级院长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抗诉和检察建议)。

    ——提起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发现,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人民法院自我监督而言,检察院的提出是外部监督。(组成合议庭,3个月内审查,裁定再审,通知当事人,不管是否再审都应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再审的程序——

    一审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

    二审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

    上级提审的,按二审。

    (但凡再审程序,都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原来的;但是行政给付类的可以不中止。

    (上级决定应当写明中止;紧急情况可以口头通知,但是事后10日内需要发出裁定书补足)

    ——审理要求——

    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撤销原判同时。要么是对其内容做出相应裁判;要么是以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如果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撤销第一二审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审理。(其实,有种第一步错误,让第一审重新再审的意思在里面)

    ——再审期限——

    按第一审程序的,6个月内作出裁判;

    按第二审程序的,3个月内作出裁判。

    ——完——

    (作者:为什么行政诉讼程序要进行整合,全凑一起?唉,看到有些头晕了我,头也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