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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黑历史的存在(二十五)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下面接着上面的内容,咱们继续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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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也也说到了两种犯罪的黑历史无法出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也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一个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这两个是不可能的。(可是我想,其他的犯罪能够吗?我感觉也算是黑历史了!有黑历史也不能给做董高监)

    可是,这个黑历史只是说的犯罪的一方面,还有两个黑历史,别人也不会让你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是什么呢?

    一种是,你把别的企业给搞死了。你想想,你搞死了别人,我肯定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你可能会搞死我啊,对不对?我不得以防万一,把这个黑历史给踢咯?

    而这种情况的搞死法,有一种死法是搞得别人企业破产咯,那你是他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啊,对其破产你有个人责任,三年之内,算你搞死的,也是黑历史。(这是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破产、职位、个人责任、三年只要是少了一个,那就是不是黑历史了......)

    另一种搞企业搞死的手法是什么?就是企业被你搞得因为违法而被吊销了执照,责令关闭了。这时候,如果你是他的法定代表人什么的,同样要求有个人责任,三年内。(我想说,这人真的要是有本事啊,企业都能搞破产,搞得吊销执照!)

    于是,总体的归纳就是犯罪的、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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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人不能够,是什么呢?

    它的名字叫:老赖!

    什么是老赖呢?无外乎就是那种欠债不还的,这肯定是人品有问题啊,都欠债不还的,能够让你进入高级管理序列?(人品问题)

    其实,从立法背景来说,人品是一方面的考量,更重要是这个原因!

    你想啊,老赖身上压力大啊,欠债太多还不起,如果让你接触做了董监高,接触到了公司的钱,那还得了?那不得第一个想法就是把钱花咯?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啊?

    所以,这种加大公司资金的风险,公司是不会让你做的。

    这样,我们的法条就规定了五种三类人不能做董监高了。

    他们是:无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二个是黑历史、第三个是老赖。

    ——董监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作为的公司的高级管理序列人员,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勤勉义务,你一切的行为的目的,都应该出于公司的利益。

    所以有些事你就不该做,有些事有了授权你才能做。(有授权就是合法,没有授权就是非法)

    而这个,也会出现到三类基本情况,也就是做了高管后,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在基于违反忠诚勤勉义务的前提下,如果高管进行了第三方交易,那么如何判断?这个是根据第三人善意保护为原则,该有效还是有效,该无效就是无效。不会因为你越权了,就导致这第三方的行为无效。

    还是基于忠诚勤勉,你将收益归了自己,那可不行,应该归公司的,利用公司赚的钱,应该归公司。

    最后一个是对公司有损失,那么就需要赔偿了。

    说到这里,不知道你们看得人有没有想找个问题,就是我,作为一个高管,确实违反了忠诚勤勉义务,从事了一些所谓的利己行为,也就是说这个活我已经干了,我担任董事高管的资格,就会被剥夺了呢?(这个,是指我在一方公司这样做了后,是不是就没有资格做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了?)

    这个,其实还要回到原来看问题,是上面的那些情况出现,你才不能做高管。也就是企业不喜欢有黑历史的人,也不会让他们去做高管。

    下面说一个题目,来理解一下这个内容。

    说,从零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的合同需要董事会批准,而刘某是从零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业务需要,刘某便把自己的车租给了从零公司,约定租金15万。接下来,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知道这件事后就发生了矛盾,出现以下情况。

    首先啊,我们看这些个问题。

    问:刘某把自己的车子出租给公司算是有效的吗?

    其实这是一个自我交易的方式,也就是自己人自己交易嘛。那合同算是有效的吗?答案是有效的!为什么这么说了?因为合同民法总则说了,双方行为能力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没有严格违法违规,就是有效协议。

    第二个问题:问股东会可以解聘刘某吗?

    答案是:不可以!谁聘谁解,是董事会来解聘。

    第三个问题:从零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这个问题的答案,请看第一个问题,问的是这个自我交易的合同是否有效?虽然他是自己跟公司进行了交易,叫我自我交易,但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那么根据租赁合同,公司是不是应该把租金交给刘某?可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超过10万是需要通过董事会的,而刘某并没有申请,那么就是越权进行的自我交易,那么就是非法的交易,得了这租金之后,是不是应该还给公司,这一来一回,是不是等于0了?(效率至上原则,所以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拒付租金并给出理由,刘某无从辩解!白干了!)

    别看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属于越权行为,可以让你得到租金,但是最后还是因为越权所得必须归还,那就是等于没有。(两个制度的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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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我们到底学了什么。

    我们是以会和人两个角度入手的。

    会,有董事会啊股东会,还有经理(法条上)的职权;股东会有三大方向,分别是管人管钱管方向,股东会选两会成员,非职工代表部分;而董事会是选经理副经理还有财务负责人;经理有副经理(等高管)的人事建议权利没有人事任免权利。

    ——未完待续——

    (作者:这联想电脑还真的有点让我无语,虽然用了这么多年,但是这个时候让我炸了,还有一段内容并没有被保存,死机了!我哭瞎了!只能明天补了,不过还好已经到了2000字,不然完蛋。看书加视频,加写内容,看的是两个不同方面的书,感觉做法律人真的累。感觉每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都很累,但是只能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