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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公司的担保与投资(三十)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上一章到整体,一共讲了五个内容。

    他们分别是:

    股东的知情权。(第一个)

    还记得吗?在知情权的时候咱们讲了,以财务会计账簿为核心,还有一类是非核心资料。(比如什么章程、财报、决议等等这些)

    从宏观上,这两类资料在两种公司的股东中的分配权利又是怎么样的呢?(回想一下)

    对于会计账簿这个核心资料而言,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查阅权,但是没有复制权利;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东而言,查阅和复制都有权利。

    但是同样两种资料下放到股份公司呢?对于这个财务会计账簿核心资料而言,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权也没有复制权;而非核心资料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

    从微观上,对于查阅权的保护又是怎样的呢?

    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查阅权是书面形式申请的,直接要直接查,没有门槛,但是公司可以拒绝。但是理由何在呢?(公司说,你的目的不正当)查阅权是身份权,不能被决议等剥夺。实际投资人,不是股东,没有查阅权。(最后胜诉的原告,有查阅权,并包含部分内容的摘抄,如果看不懂可以请第三人辅助;但是如果没有账目可以查,那么就告高管个人!)

    决议的瑕疵。(第二个)

    但凡是无效,不生效的情况下,就有三种情况。

    要么无效、要么不成立、要么可撤销。

    而最重要的一个东西,是各自的适用情节和原因。

    内容违法,导致是无效;程序违规、违法、违章程或内容违章程导致的是撤销;不成立的情节是假决议。(假决议是非常严重的程序缺失!包括了什么没开会的啊,没表决的,出席人数不够的,同意表决权数不够的)

    而不成立和撤销都跟程序有关,这个程序瑕疵是程度不同导致的,所以程序的瑕疵程度分为三阶。最低的是轻微瑕疵,或极轻微瑕疵,忽略不计,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中间的是有瑕疵,影响股东的权利保障,那么我们就撤销。最高的一档是上面说的假决议。

    而诉讼中,不成立和无效的是实质违法,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都能做原告;

    而撤销只能是股东为原告。

    公司安乐死。(第三个)

    也就是司法强制解散的内容。而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被安乐死?

    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具体表示是两年以上不开会,两年以上不决议,董事冲突打架无人执行。(跟盈利亏损没有关系)

    于是就引发了原告,持股10%以上的股东。而诉讼程序,是解散、清算跟注销(按顺序而来不能同时进行)。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最后的判决书,对原告或被告,对其他股东都是有同等约束力的。

    异议的回购。(第四个)

    两种公司,两种情节不同。核心点,是公司的股东会议作出了法定情形下的决议,你有反对意见,那么可以主张合理价格回购。

    在有限公司中,是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先协商后诉讼)

    在股份公司中,只有合并分立不同意,可以回购。(协商!协商不成就卖别人,没有诉讼)

    所以,引发了一个很热门的协议,叫对赌协议,而对赌协议不能对公司,只能够是股东对原有股东。

    股东的代位诉讼。(第五个)

    因为最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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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担保投资】

    这个对比前面的全部内容而言,很轻很轻,前面才是重点,简单理解一下这里,学习一下。

    咱们都知道,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它是以其全部资产还债的,而这份还债的责任定性本身是一个独立无限责任的属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既然是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那么请问,公司如果对外投资,进入一个合伙企业里边,当一个普通合伙人,为企业债务承担一份无限连带责任,而这个过程中,有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呢?

    (事实上,是没有的,公司本身就是独立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跑去承担无限连带也可以啊,大不了死咯,破产呗,也不会影响到股东啊!)

    公司的投资,没有任何的法律限制,你想投多少,想投到哪里,想投给谁,做什么身份,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公司内部进行决策的。(我们只需要知道,这个内部是怎么决策,谁来决策就行!)

    而无外乎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咯。(但是具体看章程,章程规定是谁就是谁!)

    所以,投资个核心原则就那么一个,公司的投资,别管是为完全的第三方企业投,还是为自己的股东去投,没有关系,方向、金额都不做任何的限制,只约束一个内部决策,机制和流程。

    这个决策机制,只下放一份权利就可以了,下放给谁呢?股、董二选一,章程来授权。(会!)

    下一个问题就是担保!

    这个内容就稍微有那么一些的复杂了,你想啊,这个对公司的担保财产而言,风险会更大,毕竟,公司是担保一些债的履行,那个债务人靠不靠谱咱们还说不定,所以我们对比公司投资而言,可能会是一个更大的风险。

    所以,分为了两种。

    第一种是,公司的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这个就是公司看着办了,没有过多的法律束缚,所以公司内部如何对这个担保进行决策呢?其实,它跟刚刚的投资是一样的。我们把权利下放给章程,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都可以。(对外)

    第二种是,对内担保。就好比,公司的股东在银行有一笔贷款需要抵押,把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为股东向银行贷款提供一个抵押担保。这叫为公司为自己的股东的欠债提供担保,叫对内担保。因为是股东,那么这个权利敢不敢下放到董事会?肯定不行啊,如果是大股东,那么就是大股东操持董事会,全是他的人,那不就是等于他的了。而股东会呢?如果他是大股东,能不能参加决策?(对内)

    答案是:不能的!由此,引发了一个回避制度出现。(本人回避,剩下的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就通过。)

    ——未完待续——

    (作者:内容还没有完!继续学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