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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共益债务与破产流程终结(七)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

    今天要讲的内容,是一个叫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破产法中的专有名词,但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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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也好,共益债务也好,它的发生损失就,你得先明白,它是在破产受理之后。流程推定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费用。受理之后,才产生了这笔负债,那么定性不同,所产生的概念也就不同了,所谓破产费用,既然是费用,肯定是为了流程而支付的成本。这个破产案件的流程之所以能够推进下去,是不是有破产管理人的主持?管理人要付工资的,有法院这么一个推进,那么法院是要交诉讼费的。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中介费用,这些都为了流程推进的费用,是流程中的成本。

    所以,叫破产费用。

    那么什么是共益债务呢?

    首先,它是不是小新华书店负担的债务?而民法中写到的债都有些什么呢?侵权债、合同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以,小新华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因为这些债务的原因,它也是会负担各种各样的债。这时候破产管理受理之后而负担,那么受理同时是有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人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平等共同利益而谋福利的这么一个角色,在管理人的主持之下,咱们负担的合同等,这些民法中的债务,那么说明管理人觉得,这笔债务的负担,要么是法律规定必须负担的,要么是负担这笔债务对大家伙有好处,是对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利益共同维护的这样一个角色和安排。

    所以,这个最终目的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这就叫共益债务。(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嘛)

    如何分清这两个东西呢?

    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实体。

    破产费用只限于程序的成本,最常见的就是诉讼费和管理人的工资;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中的四个内容债务。(这两个其实是很简单区分的,但是有一个难的地方,就是破产债务和共益债务是很难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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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讲破产债权,是在小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这个债的属性,也是合同,也是侵权,不当和无因。关键的节点是,它发生与破产管理之前。共益债务,也是合同侵权等,关键的节点是它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

    受理之前,这个债的负担是个别相对关系,是个别去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叫破产债权,申报、保护、分配就好。

    共益债务是受理之后,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就相当于一个集体利益的维护。所以,是不是感觉,也更加容易分清楚了?那么,出来两个这样的,到底是先维护个人还是先维护集体呢?肯定是维护集体啊,所以共益债务清偿的时候,要优先一点。

    稍微解释一下,所谓的产生,它并非是结局的产生节点,而是说这笔债务的负担原因,这个原因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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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说到了这里,那么之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关于待履行合同的问题,而这个合同无外乎是两种后果,一种是合同被履行,对方交货有价款。先判断这个问题,这份合同走向这个命运下,是管理人在受理后决定履行,在受理后对方交了货,而这个产生的原因是不是就交了货?那么既然是交货产生的,而交货是在受理后交的,所以这笔价款被定性成了共益债务。

    反过来,如果这个待履行合同被解除了,解除了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损害就会有救济,有损害赔偿。这份损害是不是来自于这份合同的?那合同是受理前签的,还是受理后签的啊?答案是受理前签的,所以损害赔偿的是定性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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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是有优先属性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它们两个是最优先被受偿的,基本的原则是,随之发生,随时清偿。这个不用等最后的统一,因为它们两个都如果都保护不了,清偿不完的话,后面的一切都没戏。

    那么,在它们两个随时清偿的基础上,是不是也有可能小新华书店这个债务人钱特别的少。打个比方,说小新华在被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发生了诉讼费用20万,这个20万是包括了管理人工资的。而共益债务有两项,一共有30万(第一是10万,第二是20万)。所以小新华所面临的至少是50万来还这两个东西。

    结果一算,发现不够,只有40万。那么,是不是不能被全额偿付?所以,这个时候产生了一个情况,到底是谁更优先呢?到底是共益债务还是破产费用?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凭借逻辑就能够明白,想不清楚就假设。

    假设把共益债务先还了,那么法院的诉讼费和管理人工资是不是没得全额?如果你法院的钱你都交不够,你觉得,它会给你做这个流程吗?管理人没有工资还会继续主持下去吗?

    答案是绝对不会的,所以优先保破产费用,它是第一位。

    至于后面的共益债务的钱不够,那么就是按照比例分配呗。

    最后的结论就是,当小新华及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先破产费用,然后共益债务。

    但是,还有更悲催的事情,那就是小新华的钱特别的少,只有15万,而法院的诉讼费用和管理工资一共是20万,当连法院的钱都交不起了,破产流程还有必要继续下去吗?你连法院都交不起了,是不是后面所有人的钱都没戏了?

    所以,这个案件就没有任何的价值可言了,这时候我们就会经过人民法院宣告终结破产流程,这个案件就算了,也没有必要走下去了。

    (最后一点是终结流程的问题,也就是这个。体现于当债务人的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清偿不了的时候,我们就会终结。)

    ——未完待续——

    (作者:眼看就是月底,一个月又将过去,新的一个月又将来临。以前还会存在急躁不安,或者漂浮不定的情况,但是现在,我感觉我整个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是稳定了,这是一场证明我能力的考试,我必须做到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