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小说 » 其他小说 » 从零到法 » 第62章:对物的抗辩(四)

第62章:对物的抗辩(四)

    在法考路上的你,你好啊!

    接着上一章的内容,继续这一章的内容。

    上一章说伪造票据,伪造是专门针对签章里面的签字的情况,那变造呢?

    变造,就是其他的票据内容,进行一个变通的过程。

    变造,肯定是心灵手巧的人干的,一变,人家有技术手段辅助,表面是看不出来的,而很恰巧的是,票据就是做表面审查。以技术手段变造,咱们肉眼是看不出来的,那怎么办?

    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咱们又来看一个小故事。

    说,A跟B签了一个10万的买卖合同,为了支付货款,A向B签发了一张10万的票,B呢,就把这张票背书给了C,可谁知道,这个C竟然是心灵手巧之人,把这张票的金额变成了70万,他加了一横。

    有人肯定说了,你都能想到的问题,银行想不到吗?人家有大小写呢!怎么改?要说小写加一横,变成了70万还可能,可是大写呢?怎么办啊?别问我怎么变的,我肯定不知道,否则也不会有这种技术存在,但肯定是有高明之处。

    总之,这个票变造为70万,表面看不出来。

    那么基于文义性存在,C是不是可以拿这个票当70万去花?(是可以的!)

    然后C,就背书给了D,买了70万的货回来。而D又背书给了E,最后在E的受理票到期了。但是现在咱们不讨论银行的问题,而讨论环节的问题。是不是每个环节,都是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既然是真的,那么这个票就有效,那么怎么处理呢?

    记住票面的价值,AB之间是10万的买卖关系,那么理当按照变造钱的权利义务,承担10万的付款责任。而C和D是变造之后签字的人,那么就应该按照变造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70万的付款责任。这样,才算公平,因为这个票,在你的手里就曾经发挥过这么大的购买效力。

    第三种情况是,同样是刚刚的事情,但是修改一个地方,那就是B,他并没有说买多少,而钱却在C的手里变成了70万。问这个情况如何处理?

    因为存在了一个没有确定的事实,所以法律就需要做推定,总得给他一个责任吧?

    既然票被当成钱去花,但凡有人去变造票的话,肯定是愿意把票的购买价值,购买力变得越来越大。所以越往后,票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来越大,责任越重。既然B,咱们确定不了是什么时候签的字,那么为了更好的保护他,就让他从法律上承担更小的责任。

    (所以,无法推知他是变造前签字,就承担一个变造前签字的责任。)

    ——变造的结论——

    第一个,被变造后的票有效;

    第二个,变造前签字的,承担变造前的责任,变造后签字的承担变造后的责任;

    第三个,无法辨别是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的,我们法律推知他是变造前签字。

    (但是出现了变造,那怎么追索呢?变造前,肯定只能够承担变造前的啊;变造后,请参考伪造票据。)

    ——分割线——

    【更改】

    票据的更改,其实跟变造非常非常的像,唯一的区别是,票据的更改是谁写的谁改,是原权利人的改变,所以更改只有出票人能做。而变造,是第三人做的,肯定不是出票人,是出票人之外的别人,那票不是你些的,你瞎改,那叫变造。而且更改是有痕迹的更改,你能让人看出来,你改前改后是怎么回事。

    改前,改后,呈现到这里你盖章,产生更改的效力。

    比如改合同,我这里写错了,划掉,然后盖上章,算是我更改的意思表示。(票据的更改也是这样的)

    那么更改既然是出票人出于有痕迹的更改,那么法律就有要求了,三个东西是不让你改的。

    它们分别是:金、日、收。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如果这三个地方你写错咯,那么不好意思,这票作废,重新签就行了)

    ——分割线——

    【票据的涂销】

    它,其实不是一个独立的瑕疵类型,是前面的几个重新排列的一个组合。

    所谓的涂销,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有的出票人涂销;一类是第三人涂销。

    而如果是原有的权利人涂销,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的涂销,故意的涂销那不就是更改吗?那么另一种就是意外了,不小心洒了墨水,遮盖了金额的部分,那么没有意思表示,也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就按照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维系就可以了。

    如果是第三人,出票人以外的别人涂销的,那就是变造呗。

    ——瑕疵的总结——

    虽然完整的瑕疵方式是四种,分别是伪造、变造、更改、涂销。最重要的是伪造、其次是变造。

    ——分割线——

    【票据的抗辩及补救】

    我们也学了这么多的内容,对于抗辩二字,应该不难理解了吧?

    所谓抗辩,就是票据的义务人,有理由的,对权利人说,NO!我不付钱给你,这叫抗辩。

    要是没有理由,说NO呢?是什么情况?

    答案是:耍流氓呗。(开个玩笑)

    那么理由,究竟何在呢?

    在票据法中规范了两种,一种理由是对物的抗辩,就意味着票据本身有问题,因为票据有设权性啊,知道了票和权利相伴而生,所以如果票据本身有问题,那么它带来的权利自然是有问题的啊!作为一项有问题的权利,那么我作为票据的义务人,我就可以对抗所有的权利人对我提出的权利请求。

    (所谓对物的抗辩,是对票据本身进行了抗辩理由,是一个一对多的绝对性抗辩,谁拿了一张有问题的票找我,我都不付钱!)

    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票据无效。比如什么该写的没写,不该写的瞎写,甚至后面会学到,背书不连续,甚至还会牵扯到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制度,叫除权判决。

    一旦一份票据,因公示催告后,除权判决的流程作出这份判决书,就意味着,终结了原有票据的效力。取而代之的是,拿着这份判决书,去行使相关权利了。说明这个票,因为除权判决,作废了,变成了一张废纸。

    这时候,你拿着这张废纸,银行不可能给钱的,这就是对物抗辩的体现,是物的本身出现了问题。

    ——未完待续——

    (作者:没想到,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