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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四)

    你好!

    继续上一章的内容,咱们继续把保险法的内容解决掉,商法的内容就算是完了。然后就是经济法,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最后把宪法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解决,百分之八十六的内容就解决了。

    其实,我还是得感谢评论了的我的那些读者,真心的感觉。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从始至终,我似乎陷入了自己的精神世界中,没有出来。虽然每天刷了题,但是很久之前的,差不多忘了。唯一还记得的就是,合理二字。我觉得,法,是讲理的。是按规矩办事的,我学了半年,也知道了法律中的某些规矩,是我从前所不知道的。

    我是应该抓紧时间,对照复习刷题。因为,40天的时间,是已经非常接近考试,这个时候的复习,就算再有遗漏,也能够把法律的思想蔓延至8月31日那一天。也许,你不一定记得半年之前具体发生了什么,但是你应该记得,一个月之内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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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份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其实更多是保险,或者合同法的一些规范。所以,稍微会有些冲突的问题。

    你们说,一份保险合同出来,我们将有各种呈现形式,可能是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时候,如果投保单和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不一样,记载内容有冲突了。那么,我们以谁为准呢?

    保险的法条,说是要以投保单为准,因为我们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但是,这个时候只是一个中间的状态,而不是最后持续存在的。因为保险公司它不可能放任说,投保人意思跟咱们不一样,就这么搁置了吗?

    答案是:不会的。

    保险公司一般就会就此冲突做修正,把修正好的保单跟凭证,再行交付给投保人,然后投保人签收。如果后续有修正的过程,那么就以最后投保人签收的,修改过的保单为准了。所以,投保单跟保险单是不一样的。先以投保单为准是原则,但最后实际操作中,还是以投保人最后签收的修正果的保险单为准。

    (其他,跟合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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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解除】

    借此,我们稍微讨论几个问题。

    从原则上来说,保险合同解除,对于双方来讲,基于自愿原则,貌似是说双方都可以自愿解除的,但咱们也说了,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相对处于比较强势的一方,所以保险合同解除权,我们也是对保险公司施加了更多的法律限制和边界,意味着。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来讲,投保人确实是自愿的,想解就解不违约;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就是法定的情形下才能解。

    借此,我们简单了解一下,投保人解除虽然基于自愿,但是也是有一定的例外的,所谓任何原则都有例外。这时候,对于什么样的合同,咱们就不允许投保人随便解除了呢?

    最典型的体现,是货物运输保险或者是运输工具的航程保险。这两类,是不允许随便解除的。因为它们是给大货车和车上的货,在运输途中的这个风险,承保的这样一类。而这一类,为什么不让投保人随便解约呢?

    想象一个逻辑!!

    避免道德风险。

    这个,我们陆路运输可能还好,但海路运输就有意思了。但是咱们还是以陆路为例子,比如说,甲公司,把自己的一批货准备从益阳运往长沙,为什么选了一条市场才1个半小时的例子呢?继续听!

    在这么短的一段航程中,对这批货的实时动态最了解的其实是甲这个货的主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对吧?如果你要让甲这个投保人,随便解除这个航程保险合同的话,那么甲很有可能是这样!

    咱们先签完合同呗,可我没有先交保费,而这时候车是不是已经开出去了?车开出去之后,货就在运输途中了,一旦货到了运输途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就已经开始了。因为你即便没交保费,但是合同是生效的,保险公司就开始履行承保责任。说明,分分钟发生事故,人家保险公司就要赔偿。

    结果,因为这短短一个小时半的航程,一下就结束了,甲眼看这批货就将运抵目的地,出高速,就要进长沙了,常识判断,是几乎不可能发生风险了。这个时候甲公司跟保险公司说,咱们这合同解除了吧!我不交保费了!

    你说,如果甲这么搞的话,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是白白的承担了这段航程中的风险和赔付的职责?出了事情,保险公司是要赔的,结果看航程要封闭,事故没有发生,保险公司就收费闭合,得到这笔收益的时候,甲公司说要解除。

    你们说,这个合理吗?

    很显然,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存在,我们就对投保人在货物运输中,航程保险,一旦车开出去,船开出去以后,责任就已经开始了,投保人就不能再随便解除了。

    ——保险人的解除——

    这个,是在法定条件下,才能够解除的。那么,有哪些情况呢?

    第一个,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给了保险公司解除权。这个不难理解吧?

    你想,如果投保人隐瞒事实没有告知的话,很有可能保险公司是基于不真实的判断下,做的意思表示。这种合同并非基于本心,我们可以解除也正常。

    具体情节有三层:

    第一层,投保人没有告知,分两种状态,一种是故意而为,二种是过失而为。如果你是故意而为,直接接触,咱们也就别多说什么了。但是如果是过失没告知,主观恶性没那么大,我们就施加一个判断边界,你隐瞒的事实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程度,只有达到这个程度,咱们才必要解除。(一点点就算了!)

    保险法16条有明文规范,你这解除权,要受到三个边界的限制,首先以提高效率为核心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保人没有告知后,30天内主张解除权。二一个,最长保护期,是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言外之意,如果是过两年你才发现投保人没有告知,两年以后就解除不了。(将错就错,只可能通过保费或者赔偿金的修正,来弥补这个缺憾!)

    ——未完待续——

    (作者: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