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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条约内容保留(二十三)

    今天,看了《长安十二时辰》最新的,不得不说,真的很不错。至少,他们很厉害,拍出了这样的好电视剧。

    什么叫好呢?

    其实,无非就是我们内心觉得它好,那就好。是自己内心对于一个东西的看法,也可以说是个人信仰,所喜欢所追崇的东西是这个。

    这个电视剧吧,我发现了一个情况,说了很多道理,也让我看明白了许多。圣人,且为了自己而出尔反尔,那普通人呢?

    后来大学毕业,在外地过了一段时间后就明白了。若是让我回到从前的大学,我会加倍努力,因为我过去看的书,都是些什么悬疑、历史类、科幻类的。按现在的情况来说,没有实用性。

    我爸跟我说过一句话,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小心思,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而且是有用的东西。

    就拿施工造成房屋受损的那个案子来说吧,当时候登门的人,有那个村的很多人找上门来,希望不要对那个施工的炮机师傅做什么,因为不懂法嘛。表面上都客客气气,其实背地里挺痛恨,这件事情过去以后,为此,我爸让我以后出去格外小心。

    说,虽然不会对我做什么,但凡是留个心眼,这次如果过了法考就送我去省城,我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

    做事,有好,就会对应出现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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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开始学习!

    【条约的保留】

    所谓条约的保留是指,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者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者根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者该国际组织适用的法律效果。

    (我的天,老长了!)

    所以,哪里是这句话的重点呢?

    单方声明。

    也就是说,保留是一个双方或者多方协议的结果,还是单方的结果呢?肯定是单方呗。(举个例子)

    比如,我国在签署、批准、核准一项新条约的时候,或者是加入、或接受一项老条约的时候说,我不愿意接受这个条约中的这个条款约束。

    而这种意思表示,就够了一个条约的保留。保留很显然一个单方声明,因此它不必然发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留这件事情,是可以在签署、批准和核准一项条约的时候做的。那么签署、批准和核准针对的是什么条约呢?

    新条约。

    此时你是可以做保留的。但这个条约真的生效了吗?没有,条约本身并没有生效,那么它自然也没有对我保留或生效。

    除此之外,保留还可以在什么时候作出呢?

    加入或接受老条约的时候,也可以做保留。加入的既然是老条约,那么这个条约本身多半是生效了,但它对我保留或生效了吗?

    也没有!

    (看到这里是不是也晕了,怎么又没有呢?因为你还在加入啊!但是我想表达什么意思呢?是保留这件事情要做,它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的,一定有关条约还没有对我保留或生效,我才有可能去作出一项保留。换句话说,也就是条约对我都生效了,那么我就没有保留的权利了)

    法律上说,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经生效的条约(未生效也可以啊;重点在保留国。不过我想说,我们学这个有什么用吗?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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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保留是一个单方声明,所以保留不必然发生法律约束力。

    那它如何发生法律约束力呢?(四种)

    你想,一个单方声明,是不是想做就做,但如果要对其他缔约国产生约束力,那么它肯定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所以,才有了情况)

    第一种,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第二种情况,如果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的宗旨,全体接受才有效。

    因为有且,那么就是两个条件,举个简单的例子。

    三个国家隔海相望,中间加了一个比较窄的一块海域,那三个国家在开发这块海域的时候就经常产生矛盾了,但这个时候为了避免矛盾,三国说,也别争也别抢了,签一个海洋划界条约吧,划界完了以后,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内活动,不就没有矛盾了吗?

    辛辛苦苦谈了10年,最终谈成了一个草案,但签署的时候,一国来一句话,我要对其中一个界线提出保留。

    保留就保留,但是要想发生效力,就需要二国三国都同意。

    (这就是典型的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章程性文件,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每一个国际组织的章程,都构成一个国际条约。这个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接受了,这个保留才能发生效力)

    第四种情况,是最重要的一个。其他情形,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就将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此时,保留如何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呢?(举个例子)

    还记得之前讲过的一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吗?这个公约假设有两百条(其实更多),其中第六十有这样一个规定说,领海是领土组成部分,完全主权,其他缔约国的所有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而海洋法公约到目前为止,一共是169个,具体的数字应该在变化。

    而中国,在1992年加入海洋法公约,对第六十条提出了保留。说,我们只允许非军用船舶在领海无害通过,军用船舶通过领海事先必须征得中国的同意。

    这个意思表示,就是构成了对第60条的保留了呗。

    我国作出这个保留之后,其他168个国家对我国保留无外乎就是下面两种反应了,要么是接受中国的保留,要么反对我国的保留。

    但是实际上,这个保留,只做了一半的保留,因为非军用还是无害通过啊。而条约,是对等性的。

    对于保留接受的,就需要事先征得了,反之,我国的军用船舶去他国的领海,也是同样要事先征得。但这其中也发生了变化,对于接受了保留的缔约国,双方就此条约第60条,进行了修改,内容被取代。(这个容易理解)

    但是如果是反对呢?又该怎么处理呢?

    ——未完待续——

    (作者:下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