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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解》易说批判(二十三)

    二十一、《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噬嗑》卦内容的诸家易说

    1、诸家易说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

    虞翻曰: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案: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虞翻曰:屦,贯。趾,足也。震为足,坎为校;震没坎下,故“屦校灭趾”。初位得正,故“无咎”。

    干宝曰:“趾,足也,屦校,贯械也。初居刚躁之家,体贪狠之性,以震掩巽,强暴之男也。行侵陵之罪,以陷屦校之刑,故曰“屦校灭趾”。得位于初,顾震知惧,小徵大戒,以免刑戮,故曰“无咎”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虞翻曰:噬,食也。艮为肤,为鼻;鼻没坎水中,隐藏不见,故“噬肤灭鼻”。乘刚,又得正多誉,故“无咎”。

    六三:噬昔肉,遇毒,小吝,无咎。

    虞翻曰:三在肤里,故称肉。离日之,为昔;坎为毒,故“噬昔肉遇毒”。毒谓矢毒也。失位承四,故“小吝”。与上易位,利用狱成丰,故“无咎”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陆绩曰:肉有骨,谓之胏。离为干肉,又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干胏也。金矢者,取其刚直也。噬胏虽复艰难,终得申其刚直,虽获正吉,未为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虞翻曰: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干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王弼曰: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承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干肉得黄金”也。已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荀爽曰:为五所何,故曰“何校”。据五应三,欲尽灭坎。上体坎,为耳。故曰“灭耳凶”。上以不正,侵欲无已,夺取异家,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郑玄曰:离为槁木;坎为耳,木在耳上,“何校灭耳”之象也。

    2、易说批判

    《周易集解》对今本《周易·噬嗑》卦爻辞所编汇的注释共有七家,其中汇编以虞翻的注释较多。

    我们首先来看对所谓《噬嗑》卦辞的注释。

    虞翻对“噬嗑:亨,利用狱”的注释是:“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刚柔交,故"亨"也。坎为狱,艮为手,离为明,四以不正,而系于狱。上当之三,蔽四成丰,折狱致刑,故"利用狱"。坤为用也。”

    这虞翻是通过“汉象数”里的各种卦变说法,而穿凿附会于这句文辞。虞翻穿梭于《否》、《坤》、《坎》、《艮》、《离》的这些既有六十四卦里的卦,也有属八卦里的卦,究其来原,都是卦术上的各种变卦中说法里内容。但这些卦说对这句文辞并没有任何关系,可虞翻却是生拉硬扯到一块。

    而李鼎祚的“案”说“颐中有物曰噬嗑,谓九四也。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

    李同样穿凿于“象数”里的爻数与卦变互体说,虽然李鼎祚也对“噬嗑”作文字的解释,认为口有物为噬嗑,也是正确。但李从“象数”里说出的“四互坎体,坎为法律,又为刑狱,四在颐中,齧而后亨。故"利用狱"也”,这既是穿凿附会,又是转轴子说法。

    《周易》作者就是用口齿嚼东西(噬嗑)来比喻道理。以口中有物细品味道,分辨其味来比喻断狱上应分辨是非,而原义中也多是借吃食来比喻刑狱上的事理。如何像李鼎祚的那种说法,《坎》卦为法律,又为刑狱呢?岂不是穿凿附会吗?

    再如对“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的注释。

    虞翻注释的是:“阴称肉,位当离,日中烈,故干肉也。千金黄,故"得黄金"。贞,正。厉,危也。变而得正,故"无咎"”。

    而对注释的这句话也不难理解,其意是“吃干制的肉发现了金属物,是危险的兆头,但还不至于有害咎”。这是用吃干肉吃出危险物来比喻事理,就是有了危险的信号,但还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可虞翻以“象数”穿凿附会出的是什么呢?“阴”如何“称肉”呢?《离》卦取象“日”,才有“日头照射强烈,才能把肉晒干”(日中烈,故干肉也)吗?这以“象数”而穿凿附会却是滑天下之大稽。

    而王弼的注释是遵循以经解经的宗旨,以阴阳刚柔去穿凿附会《周易》里文辞。虽又夹杂着爻位之说,并注释出一大堆道理,但一样与所注释的文辞本义不相符。

    其它的注释,皆以“象数”而穿凿附会,也就不再一一细说。

    3、附录:

    (1)附录《周易·噬嗑》历史上的三种不同文本

    ①《周易·噬嗑》原创文本格式

    ()噬嗑,亨,利用狱。

    屦校灭趾,无咎。噬肤灭鼻,无咎。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何校灭耳,凶。

    ②《周易·噬嗑》春秋文本格式

    ()噬嗑:亨,利用狱。

    晋:屡校灭趾,无咎。

    睽:噬肤灭鼻,无咎。

    离: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颐: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无妄: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震:何校灭耳,凶。

    ③今本《周易·噬嗑》内容格式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屡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2)附录《周易·?》原创文章译解

    (原文)

    ()噬嗑,亨,利用狱。

    屦校灭趾,无咎。噬肤灭鼻,无咎。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何校灭耳,凶。

    (译文)

    二十一、明察秋毫,亨通,利于刑狱。

    戴住刑具遮住了脚趾,还无大碍。看不到鼻子,是吃美味肉食给遮住了,没有过失。吃腊肉,遇到苦恶有害之物,小有问题,但无过失。吃带骨的干肉,发现了青铜箭头,利于认真的研究调查,结果问题明确。吃干肉发现了金属,是危险的兆头,但还不至于有害咎。待到肩负刑具枷械遮住了耳朵时,就凶险了。

    (解说)

    《周易》一书里的第六篇文章是《讼》,是讲诉讼,如同现在的民事诉讼,或叫打官司。而本篇内容是指“狱”,即刑狱。如同现在的刑事审判,或叫断案。本篇内容历来说法不一,现在的译本是各有译法,自然意思是相差很大。从客观来说,《周易》用字太简略,而且又多用比喻,这就给一些文章的理解带来歧义。但《周易》每篇都是讲述了一个完整的事物道理,更不是什么占卜辞。《周易》每篇文章都有中心,有宗旨。把握住这一点,对每一篇内容的理解是不成问题的。正如本篇作者在讲述的是断案上应明察秋毫,才有利于刑狱。

    “噬”(shi)在《辞源》里解释是“咬”,“吞”,“涉及”等意,而在本篇里应当吃东西之意。“嗑”(ke):牙齿相合。《杂卦》里说:“噬嗑(shìhé),食也”。《序卦》里说:“嗑者,合也。《彖传》里说:“颐中有物曰噬嗑。”这“噬嗑”看来是与口里嚼物有关了。作者是用口齿嚼东西来比喻道理。以口中有物细品味道,分辨其味来比喻断狱上应分辨是非,而本篇中也多是借吃食来比喻事理。本篇的立论是“噬嗑,亨,利用狱。”这口中有物,怎么与亨通,有利用于刑狱呢?这是用口中嚼食来比喻,寓意刑狱上要明察秋毫,不妄断刑狱。本篇内容就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论述,不过作者从开篇到结尾全用的是比喻。

    “屦校灭趾,无咎。”

    “屦”:拖着。“校”:古代的一种刑具。“灭”:遮住。此句的意思是“脚上戴住刑具遮住了脚趾,还不算大问题”。这是比喻在断狱上还形不成大的错误,即东西蒙住了脚趾,而不是蒙住了视听,不至于妄断刑狱而酿成大错。

    “噬肤灭鼻,无咎。”

    “肤”:肥美的肉。此句之意“吃肥美的肉,遮住了鼻子,没有害咎。”这是比喻在断狱上,没有遮住视听,还不至于造成错误的后果。

    “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腌制的肉,又称干肉。“遇毒”:中毒。此句意“吃腌制的肉,中了毒,虽小有问题,而没有害咎。”这是说中毒是有原因的,不是人为的故意,这就是明辨断狱的根本。

    “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胏”:带骨的肉。“金矢”:铜箭头。“艰贞”:《辞源》里解释“处境艰危而能坚守不屈”。本段意思是“吃带骨的干肉,发现了青铜箭头,利于认真的研究调查,结果问题明确。”这吃肉,吃出了箭头,怎么结果还是吉呢?这“利艰”的大意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是打猎射进骨头里的箭头,加工时没有发现,吃肉时吃了出来。既不是阴谋,也不是谋害行为,反而又得到了铜箭头,自然不是坏事情。这“吉”是指事情弄明白了。

    “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这里同样是吃干肉,但吃出了金属物。不像上面所讲的吃出的是箭头,并且是有来源的。这金属物如何在肉里,就是危险的信号,但还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无咎”指后果没有造成危害。

    “何校灭耳,凶。”

    这是针对开头“屦校灭趾无咎”对比说明事情出现了严重性。此句意思是“待刑具戴到肩上遮住了耳朵,就凶险了。”《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这“小象文”解释是“聪不明也”,这是耳朵被遮住了,就不能明辨是非了。现在不是有成语“耳聪目明”么?这是指听得清楚,看得分明,形容头脑清楚,眼光敏锐。这《小象》文说的应是正确,在断狱上不可“聪不明也”,应是耳聪目明,才能明断是非。这是比喻,用戴住刑具遮住耳朵来比喻不能明辨是非,就走向危险,就会妄断狱讼,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层意思是,不能明断狱讼,就是妄断狱讼,同样会导致凶险引身,即妄断狱讼是要触犯刑律的,这里是双重的警示。故本篇是讲述刑狱上要明察秋毫,不可妄断刑狱的道理。